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17號原告 鄧顯宗 被告 謝晉瑋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本院原案號112年度易字第332號,嗣經依簡易程序審理,改分為本院113年度簡字第8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程士傑
法官謝慧中法官吳昭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書記官蕭秀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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