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358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紹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詹紹勤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9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書記官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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