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84號原告出去走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仁昌 被告永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丁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4,69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書記官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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