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293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1294號原告 林弘育
紀岳宏 住○○市○○區○○○路○段00巷0弄0
號共同送達代收人 周子樂 被告 蕭銘毅
張建凱
蔡和澍
許文凱
林彥宏
陳文凱
張家瑋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淑芳
法官王振佑法官黃龍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華鵲云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