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466號原告王綿被告 蔡麗環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王茲棉」記載,應更正為「王棉」。原告地址「永安區」應更正為「永康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培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書記官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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