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86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胡尚儒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系爭參紙票據均未載到期日,應以提示日為票據
利息之起算日。聲請人於何時向相對人提示該參紙票據,請求付款?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