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原交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原交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交易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巫紹華選任辯護人雅蔀恩‧伊勇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速偵字第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蔡霈蓁法官林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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