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國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國字第21號上訴人即原告A童(真實姓名年籍住所均詳卷)法定代理人A母(真實姓名年籍住所均詳卷)兼原告兼A童訴訟代理人A父(真實姓名年籍住所均詳卷)被上訴人即被告 秦嘉臻
臺北市政府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柯文哲 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北市吳興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社團法人台北市保母協會法定代理人 許康琦輝 被上訴人即被告 梁瑜珊
林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萬2,7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2,0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書記官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