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撤緩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撤緩字第3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嘉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4年度執聲字第4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嘉翔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按受緩刑之宣告,而在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
1款規定,毋庸再行審酌其他情狀,應逕予撤銷緩刑。
二、受刑人趙嘉翔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28
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3年,於民國103年4月
8日確定在案。因其曾於緩刑期內之103年6、7月間,另故意犯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30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於104年1月23日確定,而符合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應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參照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上開緩刑宣告,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
1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