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訴緝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緝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藍銘祥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蔡志明法官蔡如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婉淑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