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24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雪娥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周雪娥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奇
法官黃傳堯法官何一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書記官陳建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