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542號原告 易千榕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惟未於書狀載明被告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原告應於閱卷後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筆隆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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