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0678號債權人 李宋龍 即上源企業社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彭馨慧逸馨 室內設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及利率(利息若無約定,得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並得以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請求之)。
二、經向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及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系統查詢,皆查無債務人之登記資料。故請表明債務人正確之名稱、組織型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獨資商號或合夥商號)及其負責人之姓名,並請提出釋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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