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364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647號

債 權 人  吳慶圳   住○○市○○區○○○路000號19樓 

代 理 人  林冠良   住○○市○○區○○○路000號19樓 

債 務 人  林坤泰林定南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居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依法繳納執行費新台幣(下同)14,818元,經本院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民國114年2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本院繳納費用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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