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1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1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1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何金生 (即 何國龍 之繼承人)
楊何雪鳳 (即何國龍之繼承人)何昇(即何國龍之繼承人) 何昇勲 (即何國龍之繼承人) 何光勝 (即何國龍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何國龍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萬伍仟陸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叁佰零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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