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裁字第89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改敘薪級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裁字第891號聲請人 顏淑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立五權國民中學間改敘薪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本院107年度裁字第103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9年1月9日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1月13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附於該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查詢清單可據,顯已逾補正期限,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明鴻
法官蕭惠芳法官曹瑞卿法官高愈杰法官林欣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書記官劉柏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