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76號原告 許莊美娘 被告 邱宥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前段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苗栗縣苗栗市○○里○鄰○○路○段○○號2樓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同項後段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租金新臺幣(下同)18,000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遷讓日止,按月給付6,000元。有關遷讓房屋部分,係以房屋永久之占有回復為訴訟標的,訴訟標的價額依房屋稅籍證明書記載現值271,900元為準,與聲明第1項後段租金18,000元合併計算,總價額核定為289,900元(計算式:271,900元+18,000元=289,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
二、被告邱宥瑄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