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竹東交簡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茂增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速偵字第7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魏茂增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8行中段應補充
「…處所『無照』駕駛…」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107年度速偵字第737號)。
二、論罪科刑部分:
(一)論罪:核被告魏茂增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第1款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險罪。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前於民國97年1月間已有1次因酒後駕
車之公共危險及過失致死案件,經本院判處罰金新臺幣6
萬元、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證,竟不知警惕,原領有之駕駛執照
前因酒駕遭註銷,且再次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之情形下,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5毫克,仍貿然駕車
上路,並因而發生車禍事故肇事,嚴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
,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兼衡被告
之智識程度、素行、所生危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五、本案經檢察官陳郁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林建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書記官陳弘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737號
被告魏茂增男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鄉○○○街○○○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魏茂增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及過失致死案件,經臺灣新
竹地方法院以97年度竹交簡字第333號判決處罰金新臺幣6萬
元、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確定(未構成累犯)。詎其仍不
知悔改,又於民國107年5月11日下午5時許,在新竹縣○○
鎮○○○路上之某材料行內,飲用啤酒約2瓶後,迄同日晚
間6時許,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仍逾每公升0.25毫克,倘於
此時駕車行駛於道路上,隨時將有致他人於死、傷之危險,
仍於同日晚間6時許,自上開處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
用小貨車行駛於道路上。嗣於同日晚間6時15分許,行經新
竹縣○○鎮○○路與中豐路口時,因左轉至中豐路時,其所
駕上開車上載運之鋼筋掉落並砸毀停放路旁、 羅秀菊 所有之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未致他人傷亡),為警獲
報到場處理發現其酒後駕車,並經員警於同日晚間6時30分
許測試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5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魏茂增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羅秀菊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復有吐氣所含酒精濃
度測試單(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定值:0.45MG/L)、新竹縣
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員警職
務報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A3類道路交通事調查報告表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一)(二)各1份、現場暨車損照片
共14張等附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應
堪認定。
二、核被告魏茂增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
安全駕駛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檢察官陳郁仁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書記官陳桂香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