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08號
聲請人 許展源
相對人 周則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匯款錯誤,以自動提款機轉帳方式匯款新台幣8仟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號帳戶,依民法第179條規定向本院對該帳戶所有人請求返還轉帳金額,而該帳戶為被告所有,業據本院依原告聲請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查明確,又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里00鄰○○路00巷0號,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戶籍資料之查詢結果一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林南薰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