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救字第2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救字第2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救字第24號聲請人 粟振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申請調查財產清單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第1項)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第2項)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第10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最高行政法院97年裁聲字第18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士林地方法院裁定,向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申請查調訴外人 張萬清 財產資料,經相對人以民國105年10月4日財北國北投所二字第1051253517號函否准,聲請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因聲請人於96年11月21日因涉犯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9號偽造文書等案,經檢察官聲請羈押,收押於士林看守所,嗣於97年
2月25日轉執行有期徒刑12年2個月,並於105年7月28日假釋出獄,至今尚未找到工作,並無經濟收入,名下亦無財產,有臺北市低收入戶卡可證,實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
三、經核本件聲請人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提出臺北市低收入戶卡以為釋明,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顯示,聲請人104年度所得為新臺幣(下同)54元,財產總額為4,200元,是聲請人稱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一節,應可採信。又本件訴訟救助之本案(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21號),依卷內資料,形式上尚難認顯無勝訴之望。參照首開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林妙黛法官洪遠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書記官陳德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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