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補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桃補字第505號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正寰

訴訟代理人 許昶華

吳崇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昆達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顏嘉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書記官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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