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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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47號聲請人寶象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秀美 訴訟代理人 黃以 信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年2月2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8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8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節,有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484號卷宗、105年9月20日之新聞報紙1份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俞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書記官曾百慶┌──────────────────────────────────────┐│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4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號││││(新臺幣)│││├─┼────┼────┼──────┼─────┼─────────┼───┤│1│元證實業│合作金庫│105年8月5日│51,660元│UM0000000│寶象科│││有限公司│商業銀行││││技有限│││ 陳水石 │迴龍分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