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7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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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724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南分行法定代理人 吳貴桐 被告 黃秋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7,9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