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13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1388號

原告 陳祈妍

被告 丁淑芸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金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7日以111年度南小補字第232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於同年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南小補字卷第19頁)。惟截至111年8月15日止其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份在卷可稽(見南小補字卷第25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書記官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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