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354號上訴人 呂學榮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 律師複代理人 張必昇 律師
游淑琄 律師被上訴人 蔡金樹 訴訟代理人 唐永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由受命法官再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蔣彥威法官羅詩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書記官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