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883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司促字第 2883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106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8834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債 務 人 熊蘇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熊蘇台於民國93年10月6日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使用,聲請人核予信用額度新臺幣5萬元整,出帳單日為每月5日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供其使用,債務人得憑信用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或預借現金,聲請人每月郵寄繳款通知。
二、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債務人得選擇循環信用彈性付款,於繳款截止日前未繳足總金額時,即視為循環信用之使用,聲請人得自結帳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776%計收循環息。債務人於繳款截止日前未清償最低應繳金額時,除計收循環息外,聲請人得以每期逾期繳款固定以每筆新臺幣100元計收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3期,如有中斷未連續者即重新計算逾期期數。
三、詎債務人自民國106年7月起即未依約繳款,累積帳單金額計新臺幣15,600元整,雖經催討仍未清償。
四、依約定條款第22、23條,聲請人主張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國雄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28834號利息: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001│新臺幣│熊蘇台 │其中新臺幣14│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1.7││ │15600 │ │,580元自民國│ │76 ││ │元 │ │106年10月06 │ │ ││ │ │ │日起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