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023號原告有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緞緞 被告東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逸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事項記載為新臺幣(下同)67萬7,13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書記官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