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簡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彰簡字第72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及地下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本
院95年度促字第29348號),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56,978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76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76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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