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5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50號聲請人 葉媚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張,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9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公告在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於112年12月5日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9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2年12月13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因自公告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2年度司催字第399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113年5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亦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靜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書記官沈彤檍◎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⒈科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5-ND-000000000-0股票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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