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2號上訴人 李夏淑芬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 律師
王雲玉 律師被上訴人 洪宗信 訴訟代理人 魏其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本件訴訟係以本院另案110年度訴字第3122號事件(下稱另案訴訟事件)之訴訟結果為依據,於民國111年1月25日裁定在另案訴訟事件程序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惟另案訴訟事件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320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業經本院調閱另案訴訟事件全案卷宗查明屬實。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據之停止訴訟原因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施懷閔法官潘怡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書記官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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