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交字第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交字第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交字第6號原告 張永尚 上列原告於民國112年1月30日(本院收文日)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書記官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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