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508號
原   告  林采陵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昕昀 等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00萬元,應徵裁判費1萬9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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