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金重易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金重易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長崎選任辯護人楊延壽律師
方智雄律師 蔡茂松 律師被告 蘇民德 選任辯護人 蘇飛健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891
7號、99年度偵字第3495號)及就同一事實移送併辦(100年度偵字第31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柯長崎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台幣貳拾萬元。其餘被訴背信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部分,均無罪。
蘇民德無罪。
事實
壹、柯長崎長期擔任「 信東 生技股份有 限公司 」(址設:桃園縣桃園市○○路○○號,下稱信東生技公司)、臺灣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號5樓,下稱臺灣創業公司)、建榮工業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桃園縣○○鎮○○路○○○號,下稱建榮工業公司)之負責人;蘇民德為柯長崎之妻弟,擔任信東生技公司百分之百轉投資之子公司「 富堅 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號5樓,原名為富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富堅管 理公司,關於富堅管理公司之變更登記歷程表,詳如附表一所示)之登記名義負責人,信東生技公司並透過富堅管理公司轉投資 合桂 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號5樓,原名:優合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8月3日更名,下稱 合桂化 學公司,關於合桂化學公司之變更登記歷程表,詳如附表二、三所示); 王敬 之、 雷國慶 (2人所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詐欺得利及背信等罪嫌,均經檢察官人另為不起訴處分在案)則分別為信東生技公司之司機、財務部員工,並依柯長崎之指示,先後擔任合桂化學公司之負責人, 柯長琦 則係實際為合桂化學公司處理事務之人。
貳、合桂化學公司係由周 文郁 、 周文彬 、 周文質 三兄弟(下稱 周文郁 家族)於85年10月29日所投資設立,自86年4月2日起陸續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企銀)借款,並以合桂化學公司所有坐落彰化縣○○鄉○○○○○路○號之土地、建物及如附件一所示之機器設備設定抵押權予臺灣企銀,周文郁家族成員並擔任該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合桂化學公司因建廠工程延宕,92年間營運資金已陷入困境,92年9月間又因工廠爆炸,周文郁家族部分成員考量化學工業之高風險性,有意引進新經營團隊。其後,由周文郁於92年12月14日代表合桂化學公司全體股東(甲方),與有意願投資合桂化學公司之投資者代表即柯長崎(乙方),簽訂「股票買賣合作經營協議書」(下稱合作經營協議書,關於協議書之內容及有關柯長崎投資合桂化學公司之重要事件及變更登記歷程表,詳如附表四所示),約定雙方基於共同經營企業之理念,由甲方以每股淨值新台幣(下同)8元之價格,轉讓合桂化學公司股票1,400萬股(占該公司股數百分之70),乙方應於3週內購買甲方股票1,230萬股計9,840萬元,並於辦理公司董、監事變更登記後6個月內辦妥解除其他股東之銀行保證責任,以及清償舊有股東之股東往來後再購買其餘170萬股(金額合計1,360萬元),柯長崎依約支付9,840萬元股款與周文郁家族成員,並將1,230萬股分別過戶登記予信東生技公司、富堅管理公司、臺灣創業公司、祐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祐源公司)、 永祐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祐公司)等法人股東,以及柯長崎家族成員( 柯昶輝 、 柯偉煌 、 柯偉傑 、 劉立文 、 劉宇文 )、 林福島 家族成員(林福島、 林恆帆 、 林哲藝 、 林妙貞 )等個人股東。
參、柯長崎與周文郁簽訂合作經營協議書後,於93年2月20日召開合桂化學公司股東會,決議修改公司章程,並選出新任董、監事,由柯長崎自93年3月1日起接任董事長,負責公司一切營運決策與經營管理事宜。惟因合桂化學公司生產線迄未步上軌道,所有人事成本、營運所需資金,以及向臺灣企銀貸款按月所需償還之本息,均由柯長崎或林福島家族所控制之前述公司或成員墊支,至93年6月間因資金嚴重不足,而未能繼續繳納本息。嗣柯長崎於93年7月25日召開之 董監 事會、93年8月15日召開之93年度第4次臨時股東會,分別通過決議:授權董事長接洽委託及合作經營等事宜、現金增資5,000萬元(500萬股,每股面額10元),並提撥百分之10供員工認購,餘按股權比例增資,員工及股東增資不足部位,授權董事長洽商其他投資者參與,以解決公司經營困境。柯長崎於經營管理期間,發現周文郁家族所製作之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報表中之附表,股東往來款有不實之情況,周文郁遂於93年8月25日簽署同意書,表示為使合桂化學公司經營正常化,周文郁願意於93年8月31日之現金增資時,提撥160萬股合桂化學公司股票與現金增資3,500萬元之股東,以獎勵參與該次增資之新股東。其後,周文郁於93年10月14日辭任合桂化學公司董事, 林基 源亦於93年12月14日請辭副董事長及代理董事長之職,原為信東生技公司總務部員工之 王敬之 ,經柯長崎推舉,先擔任富堅管理公司轉投資合桂化學公司之法人代表,並經93年12月22日召開之合桂化學公司董事會選任為負責人。然因籌資不易,且無員工願意認購,於93年10月17日召開之合桂化學公司93年度第5次臨時股東會,決議在增資額度內先發行350萬股,每股面額10元,93年12月22日召開之董事會,並決議祐源公司、富堅管理公司等5家公司,各以如附表三「一、本案卷宗所稱『93年12月28日增資』」部分所示之貨幣債權完成增資。
肆、合桂化學公司 董監事 會、臨時股東會於93年7、8月間通過決議,授權董事長接洽合作委託等事宜後,代理董事長林 基源 曾於93年11、12月間與國慶化工公司、三芳化工公司協議代工、合作等事宜,惟均因條件無法合致而未談成;93年12月6日柯長崎代表信東生技公司寄發存證信函與周文郁,表示略以:周文郁在簽署合作經營協議書中所作之各項保證與承諾,均未能實現,且有作價不實之情況,信東生技公司擬解除股權轉讓協議,要求周文郁於7日內出面聯繫解決方案,逾期信東生技公司將採取民、刑事追訴等語,周文郁為此於94年1月16日辭任總經理職務。為改善公司財務結構,94年3月9日合桂化學公司召開之94年度第1次臨時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發行特別股500萬股,每股面額10元、股息為年息百分之7,並提撥百分之10股份供員工認購,原股東則按持股比例認購之,放棄認購之股份則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並同意股東柯昶輝、林恆帆得以對公司所有如附表三所示之貨幣債權(墊支93年7月至94年3月間之公司貨款、薪資等費用),抵繳增資股款,其餘股東則以現金出資,因全體員工均放棄認購,即由柯昶輝、林恆帆、柯長崎、富堅管理公司、 麥迪森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號5樓,下稱麥迪森公司)、建榮工業公司等人認購(詳細認購名單如附表三「二、本案卷宗所稱94年5月
3日增資」部分所示),增資基準日為94年5月3日,業已完成增資及公司變更登記;增資期間,富堅投資公司於94年
4月6日寄發存證信函與周文郁,表示略以:周文郁於92年12月14日協議以每股淨值8元作為股份轉讓價格,係屬作價不實,要求周文郁回復原狀,以每股8元之價格買回合桂化學公司之股份等語(詳細內容如附表四所示)。周文郁於94年4月14日回覆之存證信函中,則表示略以:被告柯長崎未履行解除原有股東之保證責任,周文郁、原有股東及合桂化學公司之資產均已遭法院假扣押查封中,原有股東並無買回之義務等語(詳細內容如附表四所示)。合桂化學公司於94年6月30日召開之94年度股東常會,除議決通過變更公司名稱及遷址外,並決議「為籌措資金償還臺灣企銀到期逾期未清償之本息及後續經營所需要的資金」,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通過,授權董事長提供該公司所有土地、廠房、機械設備及相關財產為主擔保或副擔保之抵押或質押,以他公司名義向銀行或其他可提供資金之公司借貸。
伍、合桂化學公司因積欠臺灣企銀1億5,606萬7,517元,經臺灣企銀於94年7月間,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下簡稱臺中地院)對合桂化學公司提起民事清償借款之訴。柯長崎為避免上開設定抵押予臺灣企銀之機器設備,遭法院查封拍賣,無法履行對各增資股東之承諾,明知富堅管理公司與合桂化學公司間,當時並無因委託經營關係所生之管理相關費用,而存在1億元之債權債務關係,乃竟指示信東生技公司法務室人員 謝慕諴 於94年8月9日(或10日)製作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將簽訂日期虛偽倒填為「94年1月10日」,並於第2條約定:「目前甲乙雙方依前項核算,甲方(本院按:指合桂化學公司)應付予乙方(本院按:指富堅管理公司)之管理相關費用累計為新台幣1億元」,由柯長崎指示信東生技公司財務部職員在信東生技公司辦公室內,持信東生技公司保管之合桂化學公司大章及富堅管理公司大、小章,王敬之持自己保管之合桂化學公司小章,在系爭協議書上蓋印,以示合桂化學公司承認經雙方當時核算結果,合桂化學公司積欠富堅管理公司管理相關費用1億元之事實。其後,柯長崎再指示信東生技公司職員 朱冰芬 製作「動產抵押契約書」(簽訂日期為94年8月9日),並於契約書第1條記載:「抵押物提供人(本院按:指合桂化學公司)向債權人(本院按:指富堅管理公司)所提供本抵押物之擔保範圍,包括債務人對債權人現在(包括過去已發生而現在尚未清償者)及將來所負在本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新台幣2億元整以內及自民國93年12月1日起至民國113年11月30日止所發生之下列各款債務...」之約定後,持該動產抵押契約書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就合桂化學公司所有如附件二所示之機器設備辦理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動產擔保交易登記,以作為富堅管理公司將來得向合桂化學公司追償債權之擔保。
陸、迨95年4月間,臺灣企銀前揭對合桂化學公司提起清償借款之民事訴訟,經法院判決勝訴確定後,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下簡稱彰化地院)聲請拍賣如附件一所示合桂化學公司設定抵押權予臺灣企銀之土地、建物及機器設備,合桂化學公司雖向彰化地院陳報該機器設備有部分標的物業已設定動產擔保抵押予富堅管理公司,惟彰化地院因認此乃另一抵押權設定之問題,仍以95年度拍字第34號裁定准予拍賣。嗣該准予拍賣裁定確定後,臺灣企銀乃於95年6月8日向彰化地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而查封拍賣土地、建物及如附件一所示之機器設備,並經該院以95年度執字第9675號受理在案。 嗣富堅 管理公司於95年10月5日持前述動產擔保抵押明細及經濟部核准函,主張相關權益,彰化地院隨即發函通知富堅管理公司、臺灣企銀陳報附件一及附件二所示之查封動產標的物有無包括或混合之問題。詎柯長崎慮及彰化地院民事強制執行程序仍將持續進行,為確保信東生技公司及富堅管理公司對於合桂化學公司之鉅額投資得以回收,竟意圖為富堅管理公司不法之利益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於95年10月間,指示不知情之信東生技公司法務室副理 李慧君 ,以系爭協議書作為債權憑證,向法院聲請取得1億元債權之民事執行名義,俾以保全債權。李慧君依柯長崎之指示交由不知情之法務專員 張雅茹 以富堅管理公司名義製作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主張略以:「...㈡債權人與債務人於民國94年1月10日簽訂協議書(證三),依協議書約定內容,由債務人委託債權人經營一切事務,而債務人須依本約第2條規定支付管理相關費用,共計新台幣1億元整。詎前開管理費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現共積欠新台幣1億元整」等語,並於95年10月12日檢附系爭協議書作為證據,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下簡稱臺北地院)聲請對合桂化學公司核發支付命令,致臺北地院承辦人員誤認合桂化學公司確有積欠管理費用1億元之情事,陷於錯誤而核發95年度促字第42588號支付命令,並於96年1月3日確定在案,足以生損害於法院辦理非訟事件之正確性。
柒、上開臺灣企銀聲請強制執行之案件進行時,臺灣企銀於95年11月20日向彰化地院具狀陳報表示:富堅管理公司就附件二所示設定動產抵押之動產,係在臺灣企銀完成動產抵押登記之後,因二者之物品名稱、規格及型式均不相同,難以判斷有無包括或混合之情況。嗣彰化地院於96年3月28日進行第
4次拍賣時,由南寶樹酯化學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寶樹酯公司)與合美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美公司)參與投標,最後由南寶樹酯公司拍定後,彰化地院於96年5月30日函示略以:「拍定之不動產已屬買受人所有,凡附著於建物之全部設備,均為拍賣效力所及」。詎柯長崎明知上開支付命令所主張之管理費用債權實際上並不存在,為確保信東生技公司及富堅管理公司對於合桂化學公司鉅額投資之回收,竟另行起意,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指示不知情之信東生技公司員工 周康珍 ,於96年6月14日持該支付命令向彰化地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並經該院96年度執字第15458號受理在案。南寶樹酯公司於另案強制執行程序拍定取得土地、建物及如附件一所示之機器設備,並經彰化地院於96年7月3日完成點交後,該公司即於96年8月2日以買賣方式移轉所有權予南寶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寶化學公司)。而就富堅管理公司聲請強制執行部分,彰化地院則於96年9月29日辦理查封拍賣如附件二所示合桂化學公司設定動產抵押權予富堅管理公司之部分機器設備,足以生損害於法院辦理民事強制執行事件之正確性。後因南寶化學公司於該查封程序中聲明異議,並於97年5月19日向彰化地院提起確認動產抵押權不存在及第三人異議之訴,並聲請停止執行,案經該院97年度重訴字第47號民事事件受理(尚未審結)及97年度聲字第350號裁定停止執行(聲請停止執行一案,經最高法院於97年9月4日以97年度台抗字第576號裁定抗告駁回而告確定),始未完成強制執行程序。
捌、案經南寶化學公司、周文郁、 周子琴 、 周甫聲 與 周子玲 告發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移送併辦。
理由
壹、程序事項: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
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規定甚明。本件所據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其中屬傳聞證據部分,因被告、辯護人及公訴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對於證據能力聲明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視為同意上開證據具備證據能力,本院認亦無違法或不當之情況,是該傳聞證據均具備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柯長崎就其擔任為信東生技公司董事長,曾代表投資人與周文郁簽訂上開合作經營協議書,一度擔任合桂化學公司董事長,並指示信東生技公司人員製作系爭協議書、動產抵押契約書,以及指示信東生技公司法務副理李慧君以系爭協議書作為債權憑證,向法院聲請取得民事執行名義,俾保全富堅管理公司之債權等情,並不爭執,惟仍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得利、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行,辯稱:㈠合桂化學公司委託富堅管理公司經營,係經公司股東會、董事會之決議,並非伊恣意為之,且富堅管理公司實際上有代為管理經營合桂化學公司;㈡富堅管理公司先後引進認購合桂化學公司3,500萬元及5,000萬元之增資股,係屬特別股,為以優合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名義與富堅管理公司94年1月10日簽訂系爭協議書內動產抵押權擔保之範圍;㈢富堅管理公司對合桂化學公司至少有1億4,832萬1,710元之債權,則伊指示信東生技公司人員持系爭協議書向臺北地院聲請對合桂化學公司核發1億元之支付命令,並非不實,無何使法院陷於錯誤之情事云云。
二、經查:㈠被告柯長崎長期擔任上開信東生技公司、臺灣創業公司、建
榮工業之負責人;被告蘇民德係信東生技公司之監察人,並擔任富堅管理公司之負責人;信東生技公司、臺灣創業公司與富堅管理公司所轉投資之麥迪森公司,長期由被告柯長崎、其子柯昶輝、 柯彥輝 及其女 柯玲嫻 擔任公司董事;被告柯長崎之妻 柯蘇陽慈 擔任祐源公司、永祐公司之負責人;臺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段○○○號2樓之4,下稱臺基公司)係被告柯長崎之友人 林基源 所投資設立,林基源並自任負責人;田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田都公司)為被告柯長崎之友人林福島所投資設立等情,業據證人即林福島之子 林恒帆 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見本院卷㈡第304頁),並有各該公司之基本資料查詢或變更登記表(見97年度他字第9902號卷第60-70、168-172頁)、臺基公司與麥迪森公司之變更登記表(見合桂化學公司93年12月28日增資卷第29-31頁、本院卷㈢第231-269頁)等件在卷可證,復為被告柯長崎所不爭執,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合桂化學公司係由周文郁家族投資設立,自86年4月2日起
陸續向臺灣企銀借款,並以合桂化學公司所有坐落彰化縣○○鄉○○○○○路○號之土地、建物及如附件一所示之機器設備設定抵押權予臺灣企銀;合桂化學公司因建廠工程延宕,營運陷入困境,又因工廠發生爆炸,周文郁家族部分成員考量化學工業具有高風險性,遂有意引進新經營團隊,而與被告柯長崎所代表之新投資團隊簽訂合作經營協議書(協議書內容詳如附表四所示),約定將合桂化學公司股票轉讓與被告柯長崎等投資團隊,嗣被告柯長崎依約支付9,840萬元股款與周文郁家族成員,並將1,230萬股分別過戶登記予如附表三所示之信東生技公司、富堅管理公司、臺灣創業公司、祐源公司、永佑公司等法人股東及被告柯長崎家族成員、林福島家族成員等個人股東等情,業據證人林恆帆、林哲藝、林基源、周文郁於偵訊或本院審理時結證屬實,並有合作經營協議書、臺灣企銀98年7月15日函文檢附客戶授信申請書、授信條件變更報核書與印鑑卡(見97年度他字第9902號卷第309-318頁)等件附卷可稽,復為被告柯長崎所不爭執,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㈢被告柯長崎與周文郁簽訂合作經營協議書後,於93年2月20
日召開合桂化學公司股東會,決議修改公司章程,並由被告柯長崎自93年3月1日起接任董事長,負責一切營運決策與經營管理事宜;至93年6月間因資金嚴重不足,而未能繼續繳納本息,93年7月25日召開之董監事會、93年8月15日召開之臨時股東會分別決議授權董事長即被告柯長崎接洽委託及合作經營,並辦理現金增資等事宜,嗣周文郁、林基源等人先後辭任合桂化學公司董事、副董事長及代理董事長之職等情,業據證人即接任董事長之王敬之於偵訊時證述屬實,並有各該董監事會會議紀錄、臨時股東會會議紀錄(以上證物詳如附表四所示)、93年12月28日增資發行新股及負責人變更登記案卷(證人柯玲嫻提供,附於卷外)與同意書、代收股票收執(見100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卷第57、58頁)等件在卷可證,且為被告柯長崎所不爭執,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㈣另為改善合桂化學公司之財務結構,94年3月9日召開之臨
時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發行特別股500萬股(每股面額10元),依股東比例認購,放棄認購之股份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並同意股東柯昶輝、林恆帆得以對公司所有如附表三所示之貨幣債權,抵繳增資股款,其餘股東則以現金出資,惟因員工均放棄認購,而由柯昶輝、林恆帆、柯長崎、富堅管理公司、麥迪森公司、建榮工業公司等人認購(認購名單詳如附表三「二、本案卷宗所稱94年5月3日增資」部分所示)。合桂化學公司於94年6月30日召開之股東常會,除議決通過變更公司名稱及遷址外,並決議「為籌措資金償還臺灣企銀到期逾期未清償之本息及後續經營所需要的資金」,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通過,授權董事長提供該公司所有土地、廠房、機械設備及相關財產為主擔保或副擔保之抵押或質押,以他公司名義向銀行或其他可提供資金之公司借貸等情,業據證人王敬之、周文郁等人於偵訊或本院審理時證述屬實,並有合桂化學公司93年12月14日與94年3月9日之臨時股東會會議紀錄、94年3月9日之董事會議紀錄(見98年度偵字第28917號卷第155、195-212頁)、存證信函、94年度股東常會(以上證物詳如附表四所示)、94年5月3日增資發行新股及修改章程登記案卷(證人柯玲嫻所提供,附於卷外)等件在卷可證,復為被告柯長崎所不爭執,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㈤合桂化學公司向臺灣企銀貸款所應支付之本息,僅繳納至93
年6月15日止,雙方協商不成後,臺灣企銀於94年7月12日具狀向臺中地院提起民事訴訟,經臺中地院於94年11月24日判決合桂化學公司應清償臺灣企銀1億5,606萬7,517元及利息、違約金,並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95年9月7日以95年度上字第10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有臺中地院94年度重訴字第378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字第102號民事判決可佐,並為被告柯長崎所不爭執,堪認屬實。又被告柯長崎於該民事案件審理期間,指示信東生技公司法務人員謝慕諴於94年8月9日(或10日),製作前揭系爭協議書,以示合桂化學公司承認積欠富堅管理公司1億元管理相關費用,其後被告柯長崎再指示信東生技公司職員朱冰芬,製作上開動產抵押契約書,持以向經濟部工業局辦理如附件二所示機器設備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動產抵押登記等情,並據證人朱冰芬、 姚琦 、謝慕諴於偵訊或本院審理時證述屬實(見98年度偵字第28917號卷第20、21頁、本院卷㈡第208、249-251頁),且有協議書、經濟部工業局動產擔保交易登記證明書、動產抵押契約書等件在卷可證(以上書證之出處,均詳如附表四所示),復為被告柯長崎所不爭執,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㈥被告柯長崎為確保信東生技公司及富堅管理公司對合桂化學
公司鉅額投資之回收,於95年10月間,指示信東生技公司法務副理李慧君,以系爭協議書作為債權憑證,向法院聲請取得執行名義,俾以保全債權後,李慧君再據以指示信東生技公司法務專員張雅茹製作富堅管理公司之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主張略以:「...㈡債權人與債務人於民國94年1月10日簽訂協議書(證三),依協議書約定內容,由債務人委託債權人經營一切事務,而債務人須依本約第2條規定支付管理相關費用,共計新台幣1億元整。詎前開管理費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現共積欠新台幣1億元整」,並於95年10月12日檢附系爭協議書向臺北地院聲請對合桂化學公司核發支付命令,且經臺北地院核發95年度促字第42588號支付命令;嗣該支付命令於96年1月3日確定在案,富堅管理公司即於96年6月間,持該支付命令向彰化地院聲請民事強制執行,而查封拍賣如附件二所示合桂化學公司設定動產抵押權予富堅管理公司之機器設備,經彰化地院96年度執字第15458號受理在案,並於96年9月間進行查封,嗣因南寶化學公司聲請停止執行,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7年度抗字第281號裁定准許在案等情,業據證人李慧君、張雅茹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綦詳實(見本院卷㈢第317-
321頁),並有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臺北地院95年度促字第42588號支付命令、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強制執行聲請狀、查封筆錄、陳報狀、南寶化學公司所提確認動產抵押權不存在及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起訴狀等件在卷可證(以上書證均詳如附表四所示),復為被告柯長崎所不爭執,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㈦以富堅管理公司名義及合桂化學公司名義簽訂之系爭協議書
,其約定內容略以:「一、緣甲方(本院按:指合桂化學公司)於立本協議書前即以口頭委託乙方(本院按:指富堅管理公司)經營管理甲方一切事務,含為甲方籌措緊急維持生產資金、處理增資事宜等,其中乙方為甲方經營管理相關費用,由雙方協議確認,惟顧及甲方之財務狀況現金流量,原則上,前揭乙方之管理相關費用先行累計,由甲乙雙方於每年3月底與9月底核算,合先敘明」、「二、目前甲乙雙方依前項核算,甲方應付予乙方之管理相關費用累計為新台幣
1億元」、「三、甲方同意就㈠附件所示之機械儀器相關設備設定動產抵押予乙方且就㈡民國93年底甲方增資新台幣3,500萬元完成後至終止本協議委託乙方經營管理甲方關係止甲方所有之原物料設定動產擔保(信託占有)予乙方,以作為下列債權之擔保:【1】本協議乙方管理顧問費債權與【2】針對乙方為甲方經營管理之必要而對於第三人擔任甲方之保證人或為甲方對於第三人所為之承諾以便取得甲方所需資金,包括:乙方為配合增資對於特別股東所為之承諾等情形所蒙受損失債權」,此有系爭協議書在卷可證(見97年度偵字第9902號卷第181-182頁)。而證人謝慕諴業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結證:伊為臺灣大學法律系畢業,自94年1月17日起至94年8月10日止任職信東生技公司擔任法務工作,系爭協議書條文係伊受被告柯長崎指示製作,該協議書製作日期為伊離職前之94年8月9日或10日,其約定內容係依柯長崎之指示所草擬,通常伊草擬文件時,皆係在受指示當場邊聽邊作成筆記摘要,再據以草擬為正式文件等語,並提出離職證明書為證(見98年度偵字第28917號卷第267-269頁、本院卷㈡第249-251頁、㈢第314-315頁)。依證人謝慕諴此等證詞以觀,顯見系爭協議書係被告柯長崎於94年8月
9日(或10日)指示謝慕諴製作,被告柯長崎明知此情,竟指示謝慕諴倒填日期為94年1月10日,衡情其目的無非係為製造假象,使不知情之人誤認該份協議書所列管理費用之債權係存在於臺灣企銀94年7月間向法院訴請合桂化學公司清償借款之前。又依謝慕諴前揭證詞,系爭協議書之約定內容,係其根據被告柯長崎當場指示之筆記摘要草擬而成,觀之該協議書第1條至第3條之約定,不僅極為詳盡且就「經營管理費用」與「籌措緊急維持生產資金、處理增資事宜費用」分別約定以觀,堪認「二、目前甲乙雙方依前項核算,甲方應付予乙方之管理相關費用累計為新台幣一億元」之約定,係指截至94年1月10日止,合桂化學公司應給付富堅管理公司之管理相關費用之累計金額已高達1億元,此部分債權既不包含第1條所謂:「含為甲方籌措緊急維持生產資金、處理增資事宜」之費用,亦不包括第3條所定:「乙方為配合增資對於特別股東所為之承諾等情形所蒙受損失債權」之費用,此參之系爭協議書第1條後段約定:「...惟顧及甲方之財務狀況現金流量,原則上,前揭乙方之管理相關費用先行累計,由甲乙雙方於每年3月底與9月底核算...」等語,將所謂「為甲方籌措緊急維持生產資金、處理增資事宜等」費用,與「經理管理相關費用」分別列計,以及證人即信東生技公司法務室副理李慧君先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稱:「(問:債權1億元和協議書第3點是否是同一件事?)就我的認知,1億元的債權和協議書的第3點是不同的事情。當初 柯懂 跟我講,就協議書的第3點已經有設定2億元的抵押,1億元是累積到94年1月10日發生的債權」、「(問;你於偵訊及本院上次訊問你時,你一直說:債權1億元與協議書第3點是不同的事情。是否一直都是這樣主張?)是...到目前為止我的理解都是如此,也沒有人跟我說不對」等語(98年度偵字第28917號偵查卷第234頁、本院卷㈢第317頁、第318頁),灼然甚明。被告柯長崎辯稱系爭協議書第2條所列1億元債權之金額,包括經營管理費用及各次增資款、代墊款等費用云云,無非事後卸責推諉之詞,要難採信。
㈧以富堅管理公司名義,於95年10月12日向臺北地院提出之民
事聲請支付命令狀(見97年度偵字第9902號卷第165-167頁),就其「請求原因及事實」欄㈡所主張:「...債權人與債務人於民國94年1月10日簽訂協議書(證三),依協議書約定內容,由債務人委託債權人經營一切事務,而債務人須依本約第2條規定支付管理相關費用,共計新台幣1億元整,詎前開管理費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現共積欠新台幣壹億元整」等語,其擬具聲請狀及提出法院等過程,業據證人即信東生技公司法務室副理李慧君於本院審理時結證:在 合桂公 司與臺灣企銀之民事強制執行案件有了結論時,被告柯長崎對於合桂公司之繼續經營產生疑慮,說要保全富堅管理公司對合桂公司之1億元債權,其債權依據就是系爭協議書,但被告柯長崎並未具體指示如何撰寫,只說由周康珍提供系爭協議書給法務室,伊乃依據系爭協議書第2條之記載,指示法務室專員張雅茹製作卷附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並依信東生技公司之用印流程上簽,就伊之認知,協議書第2條記載非常明確,就是積欠管理相關費用
1億元,這是已經存在之債權,不用再取得其他佐證等語(本院卷㈡第217-220頁、㈢第318-319頁),核與證人即信東生技公司法務室專員張雅茹於本院審理時結證:95年10月12日製作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當日或前1日,李慧君拿系爭協議書影本給伊,指示伊依協議書第2條撰寫聲請支付命令狀,伊撰寫完成後即填寫用印申請單,請主管簽核,最後看到的係已完成用印之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等語(見本院卷㈢第321頁),以及證人即信東生技公司財務部副理周康珍於本院審理時結證:謝慕諴製作完成系爭協議書後,即將協議書正本交予伊保管,其後富堅管理公司對合桂公司強制執行及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聲請程序,均由信東生技公司法務室處理,法務室有經過用印之程序,伊才會用印,當時在聲請支付命令時,伊才把系爭協議書交予李慧君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51-253頁)之情節,互核一致,堪認為真。揆諸上開證人李慧君、張雅茹、周康珍等人之證詞,李慧君、張雅茹既係依被告柯長崎之指示製作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被告柯長崎指示時復已明確表明係為保全富堅管理公司對於合桂化學公司之1億元債權,且債權依據為周康珍保管中之系爭協議書,而當時被告柯長崎乃信東生技公司掌握實際經營權限之董事長,該系爭協議書及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之製作程序,又係依信東生技公司之用印程序,衡情該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及作為證據之系爭協議書,既係由被告柯長崎親自向謝慕諴、李慧君等人下達指示,依證人李慧君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問;聲請支付命令狀是在95年10月12日撰寫,按照當時的合桂公司內部組織,這份支付命令狀究竟會不會經過柯長崎?)一定會...(問:你剛剛提到根據信東公司的作業流程,上開提示的聲請支付命令狀會經過柯長崎,你的理由如何得出?)因為是柯長崎指示要做的...支付命令狀是法務室的工作,我會使用用印申請單,由我開始用印,再交給上司,再繼續往上跑,我認為這是柯長崎直接指示的工作,柯先生應該會看到,因為用印完成後回到法務室時,是看到已經完成用印的聲請支付命令狀」等語(見本院卷㈢第318、319頁),又足認被告柯長崎於完成用印程序確已核閱該等文件,自堪認該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之主張,均係依被告柯長崎指示及執行其意旨之下所擬具及提出。
㈨被告柯長崎雖於本院審理中提出合桂化學公司與富堅管理公
司於93年10月間簽署之承諾書(見100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卷第62頁),並辯稱富堅管理公司對合桂化學公司之債權,包括93年10月起至94年11月止,每月300萬元之管理費,合計4,200萬元云云。惟查,該紙承諾書並未經被告蘇民德於富堅管理公司負責人處蓋章用印,是否為真抑或係事後製作之文件,已有可疑。再查,參之合桂化學公司93年7月25日之董監事會、93年8月15日之93年度第4次臨時股東會、94年9月23日之94年度第2次臨時股東會、94年11月12日之董事會、95年4月8日之95年度股東會,雖堪認該公司確有作成委託富堅管理公司經營之決議(各該決議內容及會議紀錄,均詳如附表四所示),然合桂化學公司94年11月12日董事會在討論第二案有關「公司後續經營等事宜」時,其說明係:「為保障股東權益並求能永續生存,前已遵股東會及董事會之同意委託富堅公司經營乙案,大家認為與銀行團和解前,合桂公司自行承擔盈虧。待與銀行團和解或和解不成後,富堅團隊再要全盤負責受託經營之盈虧,並負責支付銀行利息及所有開支包含人事、水電、環保、原料等;待有盈餘時,本公司分享二分之一利潤用以償還合桂貸款,增加運用資金或添置機器設備等」,該提案並獲全體董事一致同意,顯見由富堅管理公司全盤負責受託經營之盈虧,並負責支付銀行利息及所有開支,係在「合桂化學公司與銀行團和解或和解不成」之後始會發生的事,並非自93年10月起富堅管理公司即實際受託經營合桂化學公司。此證之富堅管理公司自94年9月13日起,始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營業項目,在此之前對外並無任何營業行為,有卷附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中正稽徵所98年3月30日財北國稅中正營業字第0980002535號函足憑(97年度偵字第9902號偵查卷第98頁),益徵其實。又者,證人即應被告柯長崎之邀投資合桂化學公司並實際任職該公司之林恒帆於本院審理時結稱:「(問:在你任職 優合公 司期間,富堅公司有無管理優合公司?)沒有。(問:你是否知道富堅公司管理優合公司要收1個月300萬元的管理費?)不知道。(問:94年1月10日之前,優合公司有無積欠富堅公司1億元的管理費?)沒有...優合公司後期的財務是由信東公司管理,所以上開所稱公司所有買原料、薪資需要信東支付才有錢,是指信東公司管理優合公司財務時所收取有關優合公司貨款及它原來公司款項。我們賣貨給廠商之後,錢是匯入優合經公司帳戶,但存摺等資料都由信東公司掌管,所以支付上開費用才會由信東公司支付」等語(本院卷㈡第305頁);證人即應被告柯長崎之邀投資合桂公司並曾擔任該公司代理董事長之林基源就有關經營管理費用一節,亦於本院審理時結證:「(問:你對於富堅公司經營管理合桂公司或優合公司期間,每月經營管理費用為新台幣300萬元,有何意見?)300萬元是否合理,要看實質經營管理的貢獻,我因為不了解他們實際業務,故很難判斷這個問題」等語(本院卷㈢60頁)。衡情倘真有被告柯長崎所辯合桂化學公司與富堅管理公司間每月300萬元管理費用之約定,何以實際參與合桂化學公司經營管理之證人林恒帆、林基源對此項攸關公司財務調度之重大經營事項,竟然毫無所悉。況證人即信東生技公司投資部專員姚琦、主管即被告柯長崎之女柯玲嫻及財務部副理周康珍均於本院審理時結證:富堅管理公司人員均係由信東生技公司人員充任,伊等協助合桂化學公司辦理業務之人員,均未另外獲得任何津貼、報酬,至於富堅管理公司為合桂化學公司墊付貨款或員工薪資均係95年4月14日以後的事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12-213、216、255-256頁),核與被告柯長崎所提被證三、四所列之支付憑單、借據、收據、入庫單、出貨廠商請款單、銷貨統一發票、匯款單、買賣合約書與盤存表等憑證(被告柯長崎提出證據目錄卷),除傳票編號0-0000000000-0購置運輸槽係94年12月10日、傳票編號0-0000000000-0購置粉碎機係95年
2月24日之外,其餘富堅管理公司為合桂化學公司代墊購置設備、支付貨款、薪資及水電等費用,均係95年4月以後的借據、收據及傳票等相符。綜此,由前述證人林恒帆、林基源、姚琦、周康珍、柯玲嫻之證稱及相關書證,顯見合桂化學公司股東會、董監事會雖早已作成委託富堅管理公司經營管理之決策,但不論是系爭協議書上所記載之94年1月10日,抑或實際製作系爭協議書之94年8月9日(或10日),合桂化學公司實際上並無累計積欠富堅管理公司所謂「管理相關費用」達1億元之情事。是被告柯長崎辯稱富堅管理公司對於合桂化學公司之債權,包括93年10月起至94年11月止計4,200萬元之管理費云云,與卷附證據不合且與經驗法則有違,應係臨訟卸責避就之詞,委難採信。
㈩被告柯長崎雖向本院具狀辯稱:富堅管理公司對合桂化學公
司之債權,包括代墊款820萬2,784元、購買機器設備款項
835萬2,241元、委託代工產品446萬6,685元、93年10月起至94年11月止每月300萬元之管理費計4,200萬元、增資款8,500萬元,合計至少有1億4,832萬1,710元,信東生技公司法務人員以系爭協議書向臺北地院聲請對合桂化學公司核發1億元之支付命令,尚無使法院陷於錯誤之情事云云,並據其提出各項支付憑單、借據、收據、入庫單、出貨廠商請款單、銷貨統一發票、匯款單、買賣合約書、盤存表為證。惟查,合桂化學公司於94年1月1日或至同年8月間為止,並未積欠富堅管理公司4,200萬元之管理費用,已如前述。而被告柯長崎指示李慧君以富堅管理公司名義製作之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用以證明其主張合桂公司積欠1億元之依據,係系爭協議書第2條有關「目前甲乙雙方依前項核算,甲方應付予乙方之管理相關費用累計為新台幣1億元」之約定,而第2條所謂「目前」為止,復係指截至「協議書簽訂之日」為止,合桂化學公司應付予富堅管理公司之管理相關費用,自不包含第1條所謂:「含為甲方籌措緊急維持生產資金、處理增資事宜」之費用,亦不包括第3條所定:「乙方為配合增資對於特別股東所為之承諾等情形所蒙受損失債權」之費用。從而,被告柯長崎辯稱應將富堅管理公司對合桂公司之代墊款820萬2,784元、購買機器設備款項835萬2,241元、委託代工產品446萬6,685元、增資款8,500萬元,均列計於該1億元債權範圍內,與其指示擬具系爭協議書及聲請民事支付命令狀之真意不同,要屬卸責之詞。何況,縱認被告柯長崎確係為保全富堅管理公司對於合桂化學公司之債權,始指示李慧君製作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然當時富堅管理公司可得請求之已存在債權金額至多僅有代墊款
820萬2,784元、購買機器設備款項835萬2,241元、委託代工產品446萬6,685元中之部分款項,總金額至多亦僅數百萬元之譜,乃被告柯長崎竟指示李慧君以系爭協議書為憑,向法院聲請核發1億元債權之支付命令,實難認其自始無為富堅管理公司不法利益之意圖。
公訴意旨雖謂被告柯長崎指示信東生技公司人員向法院聲請
發支付命令,並持該支付命令向彰化地院聲請強制執行而查封拍賣合桂化學公司所有如附件二所示之機器設備一節,足以生損害於合桂化學公司及取得上開抵押機器設備之南寶化學公司。惟查,被告柯長崎指示信東生技公司員工周康珍向臺北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及以該支付命令向彰化地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益因此受有損害者,應係法院辦理非訟事件之正確性,是否同時損及合桂化學公司及南寶化學公司之權益,已非無疑。而合桂化學公司各次股東會、董事會為解決公司營運資金不足及生產不順等困境,確曾決議:⒈「為籌措資金償還台企銀到期逾期未清償之本息及後續經營所需要的資金」,授權董事長提供該公司所有土地、廠房、機械設備及相關財產為主擔保或副擔保之抵押或質押,以他公司名義向銀行或其他可提供資金之公司借貸;⒉「授權董事長接洽合作或委託等事宜」,而委託富堅管理公司經營管理等情,已如前述。據此,顯見被告柯長崎上開所為之目的,應係為避免如附件一所示經設定抵押權予臺灣企銀之機器設備,遭法院查封拍賣後,無法對全體新投資團隊交代所致,尚難因此認定被告柯長崎主觀上有損害合桂化學公司利益之主觀犯意。又95年4月間臺灣企銀對於合桂化學公司取得民事清償借款之勝訴判決後,向彰化地院聲請拍賣如附件一所示合桂化學公司設定抵押權予臺灣企銀之機器設備,合桂化學公司雖向彰化地院陳報該機器設備有部分標的已設定動產擔保抵押予富堅管理公司,彰化地院95年度拍字第34號認此乃另一抵押權設定之問題,仍裁定准予拍賣;嗣該准予拍賣裁定確定後,臺灣企銀於95年6月8日向彰化地院聲請強制執行而查封拍賣該等抵押物,並經該院以95年度執字第9675號受理在案;富堅管理公司雖於95年10月5日持前述動產擔保抵押明細及經濟部核准函,主張相關權益,並經彰化地院隨即發函通知富堅管理公司、臺灣企銀陳報查封之動產標的物有無包括或混合之問題時,臺灣企銀於95年11月20日具狀陳報稱富堅管理公司就附件二所示動產設定之動產擔保抵押,係在臺灣企銀動產抵押登記後,因物品名稱、規格及型式均不相同,尚難據以判斷是否有包括或混合使用之情況;其後南寶樹酯公司拍定後,彰化地院於96年5月30日發函表示:「拍定之不動產已屬買受人所有,凡附著於建物之全部設備,均為拍賣效力所及」,並經彰化地院於96年7月3日完成點交;而就富堅管理公司聲請強制執行部分,彰化地院即於96年9月29日查封拍賣合桂化學公司所設定如附件二所示之動產抵押權予富堅管理公司之部分機器設備;因南寶化學公司於該查封程序中聲明異議,並於97年5月19日向彰化地院提起確認動產抵押權不存在及第三人異議之訴,以及聲請停止執行,經該院97年度重訴字第47號民事事件受理(尚未審結)及97年度聲字第350號裁定停止執行(該停止執行之聲請,經最高法院於97年9月4日以97年度台抗字第576號裁定抗告駁回而告確定),而未完成強制執行程序等情,此有各該民事判決、民事裁定、彰化地院民事執行卷宗等件在卷可證(以上證物如附表四所示),顯見彰化地院拍賣予南寶樹酯公司所有如附件一所示之機器設備,究竟有無包括合桂化學公司所設定如附件二所示之動產抵押權予富堅管理公司之部分機器設備,早已於彰化地院95年拍字第34號裁定理由及民事執行卷宗中,任何有意參與投標之人均可得預見將發生是否為拍定效力所及之問題,而作為是否參與投標之考量因素與風險,被告柯長崎所為係足生損害於法院辦理民事強制執行事件之正確性,南寶樹酯公司係經法院拍定而點交取得土地、房屋及如附件一所示之機器設備,南寶化學公司又係向南寶樹酯公司賣受該等標的物,自難稱南寶樹酯公司或南寶化學公司因此受有損害之可言。況且有關就如附件二所示之機器設備,設定動產擔保抵押,乃經合桂化學公司股東會、董事會決議之事項,要不得以被告柯長崎執行公司決議,即認其有損害南寶化學公司之意圖。
三、本院綜合前開證人之證詞及相關書證,認被告柯長崎係應周文郁家族之邀而投資合桂化學公司,合桂化學公司董監事會、臨時股東會雖曾決議委請富堅管理公司代為經營,但截至合桂化學公司於94年11月12日召開董事會時為止,富堅管理公司尚未全盤負責受託經營之盈虧,且實際上並不存在所謂每月300萬元之管理相關費用。被告柯長崎為確保鉅額投資得以回收,因見合桂化學公司無力清償積欠臺灣企銀之欠款,竟指示信東生技公司人員製作系爭協議書,並於其上填載內容不實之「目前甲乙雙方依前項核算,甲方應付予乙方之管理相關費用累計為新台幣1億元」等約定內容,嗣更於95年10月間,指示不知情之信東生技公司人員以系爭協議書作為債權憑證,以內容不實之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向臺北地院聲請取得民事執行名義,再持該支付命令向彰化地院聲請強制執行,進而查封拍賣如附件二所示之機器設備,要難謂被告柯長崎非出於為富堅管理公司不法之利益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甚明。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柯長崎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部分:
一、按「被告等串通偽造債權,簽發支票,通謀意圖不法之所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以詐術矇准法院發給支付命令等情提起自訴,係認被告等觸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事項於公文書及第339條詐欺之罪名」(最高法院52年度臺上字第921號著有判例意旨參照)。再按「上訴人向法院聲請對已死亡之○○○支付命令,並進而聲請強制執行,其所列債權人為何人,原判決並無記載,倘該所列之債權人對於許○旺實際並無債權存在,或其所列債權數額不實,則上訴人與邱○宗或邱張○招即非無不法所有之意圖,而向法院施用詐術使將第三人之物交付,應成立刑法詐欺罪名」(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719號判決意旨參照)。綜此,行為人如基於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或不法利益之意圖,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以詐術矇准法院發給支付命令,應論以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及第339條之詐欺罪。
二、本件被告柯長崎明知合桂化學公司並未積欠富堅管理公司1億元管理相關費用,為確保信東生技公司及富堅管理公司之鉅額投資得以回收,指示不知情之信東生技公司員工製作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並檢附系爭內容不實之協議書為憑,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並據該支付命令向法院聲請辦理民事強制執行,核其指示員工向法院聲請取得支付命令之所為,係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罪及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其另指示員工持該支付命令向法院聲請辦理民事強制執行之所為,係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罪。被告柯長崎指示不知情之信東生技公司員工所犯此二部分犯行,均為間接正犯。被告柯長崎所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罪及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係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得利罪處斷。又被告柯長崎先後所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罪、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科刑之判斷:本院審酌被告柯長崎為確保信東生技公司及富堅管理公司對合桂化學公司鉅額投資之回收,而為此等犯行,暨被告柯長崎長期擔任多家公司之實際經營者,為挽救合桂化學公司而不斷投入資金,已受有鉅額虧損,以及其受有高等教育之智識程度、犯罪動機、手段與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柯長崎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科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偵查及審判程序後,當知所警惕,而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並依同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柯長崎應於本判決確定後3個月內向公庫支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以啟自新,兼收預防其再度犯罪之效。
肆、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㈠被告柯長崎見臺灣企銀於94年8月間,向臺中地院對合桂化
學公司提起清償借款之民事訴訟後,為避免上開設定抵押予臺灣企銀之機器設備將來遭法院查封拍賣為拍定人取得,減損信東生技公司對合桂化學公司投資價值之回收,明知合桂化學公司與富堅管理公司間並無債權債務關係,竟與被告蘇民德共同基於意圖為富堅管理公司不法之利益及損害合桂化學公司之利益之犯意,由被告柯長崎指示不知情之王敬之於94年1月10日代表合桂化學公司與富堅管理公司負責人即被告蘇民德簽訂載有「合桂化學公司應付予富堅管理公司之管理相關費用累計為1億元」虛假債權之系爭協議書,被告柯長崎再指示不知情之信東生技公司財務部職員在信東生技公司上址辦公室內,持信東生技公司保管之合桂化學公司大章及富堅管理公司大小章,王敬之持自己保管之合桂化學公司小章,在系爭協議書上蓋印,以示合桂化學公司承認積欠富堅管理公司1億元管理費用債務之事實。被告柯長崎復與蘇民德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均明知合桂化學公司與富堅管理公司間並無債權債務關係,竟通謀而為虛偽之意思表示,於94年8月9日,簽訂載有「擔保債權金額
2億元」、「抵押權人富堅管理公司」、「債務人合桂化學公司」之動產抵押契約書後,被告柯長崎再指示不知情之信東生技公司職員朱冰芬,持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就合桂化學公司所有之機器設備辦理動產抵押登記,致使經濟部工業局承辦動產抵押權設定業務之不知情公務員,將此等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動產抵押權簿冊,足以生損害於經濟部工業局對於動產抵押權登記及管理之正確性。綜上,因認被告柯長崎、蘇民德2人此部分所為,均係涉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嫌云云。
㈡被告柯長崎於95年間臺灣企銀向彰化地院聲請強制執行而查
封拍賣合桂化學公司設定抵押權予臺灣企銀之土地、建物及機器設備時,明知斯時合桂公司並未積欠富堅管理公司1億元管理費,亦即並無累計系爭協議書第2點所載之1億元管理費,竟為求確保信東生技公司及富堅管理公司對合桂化學公司投資價值之回收,於95年10月間指示不知情之信東生技公司法務副理李慧君製作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再持該支付命令向彰化地院聲請強制執行,被告蘇民德就被告柯長崎此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云云。
二、刑事審判應採無罪推定原則與證據裁判原則: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而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亦經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分別著有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本件檢察官認為被告柯長崎、蘇民德2人涉犯前述罪嫌,無非係以下列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為其主要憑據:
㈠供述證據部分:
⒈證人即同案被告雷國慶之證述。
⒉證人即同案被告王敬之之證述。
⒊證人即前信東生技公司投資部專員姚琦之證述。
⒋證人即信東生技公司財務部副理周康珍之證述。
⒌證人即信東生技公司法務專員張雅茹之證述。
⒍證人即信東生技公司法務室副理李慧君之證述。
⒎證人即信東生技公司投資部主管柯玲嫻之證述。
⒏證人即合桂化學公司股東周文郁之證述。
⒐證人即合桂化學公司股東林哲藝之證述。
⒑證人即合桂化學公司股東林恒帆之證述。
⒒證人即合桂化學公司股東林基源之證述。
㈡非供述證據部分:
⒈94年1月10日協議書。
⒉94年8月9日動產抵押契約書。
⒊經濟部工業局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登記證明書、動產
抵押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標的物明細表、經濟部98年
3月17日經授中字第09830420010號函暨所附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變更登記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影本。
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正稽徵所98年3月30日財北國稅中正
營業字第0980002535號函暨所附富堅管顧公司93、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
⒌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8年12月9日財北國稅資字第09802556
82號函暨所附合桂化學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98年12月18日中區國稅彰縣一字第0980044080號函暨所附合桂化學公司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
⒍合桂化學公司93年7月25日董監事會議紀錄、93年8月15日
臨時股東會議紀錄、94年6月30日股東常會議紀錄、94年11月12日董事會議紀錄、95年4月8日股東常會議紀錄。
⒎證人柯玲嫻於99年4月12日接受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提供之合桂化學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卷宗影本2宗。
⒏臺中地院94年度重訴字第378號民事判決、彰化地院簡易庭
95年度拍字第34號裁定、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買賣契約書、臺灣企銀烏日分行98年7月15日98烏日字第0980000323號函。
⒐臺北地院95年度促字第42588號民事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案卷影本。
⒑彰化地院96年度執字第15458號債權人富堅管理公司與債務人合桂化學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案卷影本。
四、被告2人之辯解:㈠被告柯長崎辯稱:⒈合桂化學公司委託富堅管理公司管理之
目的,係因當時合桂化學公司陷入經營危機,瀕臨倒閉,為引進新資金、新技術,使合桂化學公司得永續經營,方委託富堅公司管理,全係以合桂化學公司之利益為考量,並無損害合桂化學公司利益;⒉在合桂化學公司經營陷於窘境,資金求助無門之情況下,原股東均不願意再行出資,投資者對公司此種情況不可能挹注資金,公司若需繼續營運,必須向擁有資金者請求挹注新的資金,然對新投入之資金,如未能提供擔保,以當時公司之困境,不可能有投資者投入資金,為使提供新資金之投資人獲得保障,使合桂化學公司得以繼續經營,必須提供合桂化學公司資產與新投資者擔保,此為94年1月10日富堅管理公司與合桂化學公司訂立協議書,就增資特別股提供動產抵押擔保之由來,而合桂化學公司雖設定2億元之抵押權與富堅管理公司,但此2億元係最高限額抵押權,於實行抵押權時仍應以實際債權金額為準,富堅管理公司對合桂化學公司既有1億元以上之債權,即無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可言;⒊商業投資本隱藏無法事先預測之風險,不能以商業投資虧損之事後結果,推論行為時涉有不法,本件被告柯長崎因認合桂公司所生產上游化工原料具有高度價值,為使能起死回生、繼續經營,募集約2億元資金投資合桂化學公司,終成泡影、損失慘重,伊本身亦為被害人云云。
㈡被告蘇民德辯稱:富堅管理公司係為信東生技公司百分之百
轉投資之子公司,為避免人力重複及節省人員薪資開銷,關於富堅管理公司經常業務之執行,實際均由信東生技公司專業團隊所兼任,伊深信信東生技公司專業團隊將作出對富堅管理公司有利之判斷,因此伊雖名義上為公司負責人,實際上未曾參與富堅管理公司業務之運作,富堅管理公司之大、小章均於專業團隊人員保管中,伊未曾自行使用過該大、小章,如專業團隊員工因處理富堅管理公司事務有用印之需要時,會於事前將相關文件內容之概要通知伊,經伊同意後用印,因伊相信處理事務之人員之專業,故不會進一步詢問細節,即由專業團隊相關人員進行用印程序,伊亦從未親自在場審視文件進行用印過程,並無檢察官所指之犯行云云。
五、關於被告柯長崎、蘇民德2人有無偽造系爭協議書、背信罪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動產抵押契約書部分:
㈠按偽造文書可分為「有形之偽造」及「無形之偽造」。「有
形之偽造」係指無製作權之人,假冒他人之名義而製作文書。「無形之偽造」則係指有製作權之人,以自己名義,製作內容不實之文書;或行為人向有製作權之人為虛偽之報告或陳述,使之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文書。刑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係以無製作權人,假冒他人之名義而製作文書為構成要件,倘以自己名義製作之私文書,縱屬內容不實,除合於同法第215條規定成立業務登載不實罪外,不發生偽造私文書問題(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921號判決意旨參照)。其中「刑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以無製作權人而捏造他人名義製作該文書為構成要件,如行為人對於此種文書本有製作權,縱令其製作之內容虛偽,亦難論以該條之罪」等見解。查系爭協議書並非於94年1月10日簽立,而係被告柯長崎於94年8月9日或10日始指示謝慕諴製作,且在製作系爭協議書當時合桂化學公司均無累計積欠富堅管理公司
1億元,系爭協議書第2條約定:「目前甲乙雙方依前項核算,甲方應付予乙方之管理相關費用累計為新台幣1億元」之記載,並非實在等情,固已如前所述。惟被告柯長崎曾擔任合桂化學公司董事長,既受合桂化學公司股東會、董事會決議之授權,全權處理該公司委託他公司經營管理事宜,則被告柯長崎指示信東生技公司員工製作合桂化學公司與富堅管理公司有關委託經營管理之系爭協議書,即屬有製作權人,參照前述規定及說明所示,被告柯長崎即無犯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或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之可言,而公訴意旨亦不認此部分被告柯長崎涉嫌犯罪,合先敘明。
㈡合桂化學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為解決公司營運資金不足、生
產不順等困境,確曾決議:⒈「為籌措資金償還台企銀到期逾期未清償之本息及後續經營所需要的資金」,授權董事長提供該公司所有土地、廠房、機械設備及相關財產為主擔保或副擔保之抵押或質押,以他公司名義向銀行或其他可提供資金之公司借貸;⒉「授權董事長接洽合作或委託等事宜」,而委託富堅管理公司經營管理等情,已如前述。而證人即投資合桂化學公司之建榮工業公司財務部主管 劉純珍 ,業於本院審理時結證:「(問:是否知道建榮公司有投資合桂公司之事?)知道...我們公司是在94年5月投資優合公司,當時是因為公司欠缺資金,但我們在評估時認為該公司有引進新的經營團隊,而且也已經有了市○○路,故我們評估的結果認為有機會獲利才參與投資,而且他們當時投資的條件是特別股,特別股有優先分配股息及分配剩餘財產的權利,所以認為這樣比較有保障,故參與投資。(問:建榮公司投資了多少金額?)新台幣1,900萬元,現金增資...我們參與時就有提到有委託經營乙事,因為有保障,所以才參與投資...(問:是否知道你們的投資有無獲得設定擔保乙事?)有...(提示99年10月27日被證9承諾書問:此承諾書這是合桂公司提供給你們的?或是富堅公司提出給你們的?)有,我們公司有正本,承諾書之立書人是富堅公司,但是合桂公司給我們的...在94年6月30日優合化學公司股東常會開會時第五案提到:『公司為籌措資金償還台企銀到期逾期未清償之本息及後續經營所需要的資金,請授權董事長提供本公司所有土地、廠房、機器設備及相關的財產為主擔保或副擔保抵押或質押,以他公司名義向銀行或其他可提供資金之公司借貸』,為了確保我們公司的債權,我們有委託富堅公司,但富堅公司要提供承諾書給我們,假如公司營運不下去的話,我們這些投資人是有保障的,可以公平合理方式得到保障。在我們參與股東常會時,因為資金不足,需要向銀行取得資金,當時公司只能用土地、廠房及機器設備向銀行擔保,請求銀行提供資金,經營方面也有委託其他公司的經營團隊進入優合公司」等語(見本院卷㈡168-169頁)。又證人周文郁亦於本院審理時結證:「(提示98年偵字28917卷130頁93年7月25日優合公司董監事會議記錄問:其中討論提案一及其決議內容,其記載「擬商外接洽委託及合作經營」一案,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並提報股東會,這段話的記載是何意思?)我當時參加此會議時,我並不了解柯長崎的用意...(問:在這次董監事會議中,你有無就你現在的質疑對外委託經營之必要性提出?)我從93年2月中旬[農曆年過後]就一直駐廠...當時我沒有向董監事會表達質疑的意思,只是心裡想為何要委外而已,因為我們合作經營與銷售、生產都沒有問題」等語(本院卷㈡第164頁)。另被告柯長崎辯稱為招募新股東投資入股,確曾開立承諾書與信東生技公司、建榮工業公司、麥迪森公司等情,亦據其提出承諾書為證(見被告柯長崎提出證據目錄卷被證九)。該承諾書確已載明:「茲為合桂公司面臨經營困境,銀行申貸之難,富堅管理公司(下稱甲方)協助合桂公司營運步入正軌,依據雙方於93年12月27日所簽定之協議書,甲方對其中分別參加93年12月28日、94年5月19日增資部分之投資者(下稱乙方),依據甲方與合桂公司之協議,僅為以下之承諾:
一、甲方為確保乙方,及參與提供合桂公司之服務等貢獻者之利益,甲方已辦理完成如下工作:㈠甲方使合桂公司所有如附件所示之機器設備,設定動產抵押予甲方,擔保金額為新台幣1億元整...」。綜此,由前述證人證稱及相關書證,被告柯長崎既係為解決合桂化學公司營運資金不足、生產不順等困境,始決定委託富堅管理公司經營,並由富堅管理公司出具承諾書,則被告柯長崎指示信東生技公司人員製作系爭協議書及動產擔保抵押契約書,即難認有何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背信行為。此觀諸被告柯長崎自93年間為使合桂化學公司起死回生,藉以維持正常營運,而積極以自有及引進他人資金之方式,投入鉅額資金,益證其實。
㈢按「動產抵押契約,以一定期間內所發生之債權作為所擔保
之債權者,應載明所擔保債權之最高金額」,動產擔保抵押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即所謂「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規定。最高限額抵權,係指所有人提供抵押物,與債權人訂立在一定金額限度內,擔保現在已發生及將來可能發生之債權之抵押權而言,故於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之初,債權人與債務人間並不以債權債務關係已確實發生為必要,此與一般抵押權不同。查上開動產抵押契約書第1條約定:「抵押物提供人向債權人所提供本抵押物之擔保範圍,包括債務人對債權人現在(包括過去已發生而現在尚未清償者)及將來所負在本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新台幣2億元整以內及自民國93年12月1日起至民國113年11月30日止所發生之下列各款債務...」,依其內容之性質應屬最高限額抵押權無訛。而被告柯長崎其後指示公司人員據以持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就合桂化學公司所有如附件二所示之機器設備辦理動產抵押登記等情,有動產抵押契約書、動產抵押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變更登記、增補契約書及動產擔保抵押交易登記標的物明細表在卷可稽。從而,被告柯長崎指示謝慕諴製作系爭協議書時,合桂化學公司實際上雖尚無積欠富堅管理公司1億元之事實,然該動產抵押契約書既係「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性質,參照前述規定及說明,於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之初,既尚不以債權人與債務人債權債務關現在已存在為必要。被告柯長崎當時指示信東生技公司職員製作該動產抵押契約書,再持向經濟部工業局辦理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動產抵押登記,自不得以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相繩。
㈣被告柯長崎指示信東生技公司人員製作系爭協議書、動產擔
保抵押契約書乃屬有權製作,且既查無涉犯背信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犯行,被告蘇民德僅為富堅管理公司名義上負責人(詳如下述),其就上開系爭協議書、動產擔保抵押契約書之提議、指示或製作過程,實際上復未曾參與,自亦無論以背信罪或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之餘地。
六、關於被告蘇民德有無與被告柯長崎就前述詐欺得利罪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部分:
㈠查就有關被告蘇民德與富堅管理公司經營管理之間的關係一
節,業經:⒈證人朱冰芬於偵訊時證稱:「(問:富堅有無替合桂全權經營?)都是信東的員工在處理」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28917號卷第21頁);⒉證人 姚琦業 於偵訊時證稱:「(問:合桂公司與富堅公司有無業務往來?)合桂都是信東在處理的,是董事長要求才設定抵押給富堅。(問:富堅在作什麼?)富堅是類似信東公司的一個轉投資部門,實際上都是信東在處理富堅的所有業務」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28917號卷第20頁)、「(問:合桂公司、富堅公司及信東公司是否均由柯長崎一人決策?)富堅公司、信東公司應該是...」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28917號第58頁);⒊證人周康珍於偵訊時證稱:「(問:富堅公司有多少員工?)沒有,富堅公司的事務都是由我們信東公司的員工在處理...(問:富堅公司實際上有無替合桂公司全權經營或提供顧問服務?)有。是由我們信東公司的員工在處理...(問:當初何人為富堅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法務室...(問:雷國慶、王敬之、蘇民德及柯長崎有無參與強制執行之過程,或給妳指示?)都是聽柯長崎董事的指示辦理,其他人沒有給我指示」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28917號卷第218頁)。而富堅管理公司乃信東生技公司百分之百轉投資之子公司,且依證人姚琦、 周冰芬 、周康珍上開證詞,顯見被告蘇民德辯稱富堅公司經常業務之執行,實際上均由信東生技公司專業團隊兼任等情,堪以採信。再觀之被告蘇民德自92年度起至9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見本院卷㈠第202-
206頁),被告蘇民德每年自富堅管理公司領取薪資僅約30至35萬餘元,相較於其每年自 金寶山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寶山公司)、金寶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支領薪資均高達
120萬元以上,金額落差甚大。衡情倘被告蘇民德果有參與富堅管理公司之實際經營管理,當不致如此,足認被告蘇民德所辯未實際參與富堅管理公司實際營運,僅為名義上負責人,其實際上任職於金寶山公司,工作時間均在金寶山公司,於富堅管理公司無專屬辦公室,鮮少至富堅管理公司,更從未到過合桂化學公司,亦未曾與合桂化學公司人員聯繫,富堅管理公司事務及受委託經營合桂化學公司事項,均由專業團隊負責等情,尚非無據。
㈡查被告蘇民德固為富堅管理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前揭民事聲
請支付命令狀及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書狀,並均蓋有其印文。惟查此等用印,係信東生技公司法務室副理李慧君、專員張雅茹在被告柯長崎指示之下所為,此情徵之:⒈證人李慧君於本院審理時結證:「(問:你的偵訊筆錄記載如下。問:蘇民德有無參與強制執行及聲請支付命令之過程或給你任何指示?答:都沒有。此證詞是否實在?)實在。(問:你剛剛講的,檢察官有問你說,於作強制執行時,你有參與過一個會議,這個會議蘇民德有無參加?)我沒有看到他」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18頁);⒉證人周康珍於本院審理時結證:(問:信東的辦公地址?)桃園市○○路○○號。(問:富堅公司是不是也是在同址辦公?)他的營業處所是在臺北市○○○路,但富堅通常是在信東這邊處理一切事務。因為富堅事實上並沒有員工,富堅公司所有事宜都是由信東公司人員處理。(問:關於富堅公司的用印程序,依據證人姚琦之證述,他曾經於99年5月31日偵訊時,問:富堅公司的文件要用印是否須經蘇民德同意?答:正常的程序,是我們會先填用印申請單,經主管簽核後傳真給蘇民德,經蘇在單上簽核後再傳真回來,再交由保管印鑑人員用印等語。這是否為富堅公司使用蘇民德小章之程序?)對。(問: 於蓋 用蘇民德印章後,蘇民德是否會親自到場用印?)不會。(問:用印程序除了我剛剛所言之主管簽核將用印申請單傳真給蘇民德,再由蘇民德同意,這種被動的同意用印外,蘇民德是否曾經主動指示將其小章用印於其他文件上?)沒有...(問:蘇民德有無參與這個強制執行及支付命令的聲請過程或給與任何指示?)因為強制執行與支付命令部分是由法務室那邊處理,他們有經過用印的程序,我才會用印...我只知道法務室需要用印時,我才會依照用印程序去用印,其餘不清楚。蘇民德沒有親自告訴我說要去遞陳報狀。(問:你曾經於99年3月15日偵訊時,問:富堅公司民事陳報狀上,富堅公司之大小章從何而來?答:是由蘇民德指示印鑑保管人及信東員工用印。問:蘇民德是否親自於上開文件上用印?答:沒有,但他事前知道富堅聲請對合桂強制執行事情,他也同意。你所證述被告蘇民德知道強制執行且同意等語,係指形式上經過用印申請蘇先生同意於強制執行狀上用印或你指蘇先生實際上曾經參與決策強制執行過程,蘇先生知悉這全部過程?)就我認知,是認為蘇民德既然在用印申請書上簽核的話,蘇民德應該知道法務室要辦理強制執行或支付命令事宜...(問:你是否曾經傳真過文件給蘇民德?有。(問:你傳真至何處?)蘇民德有給我壹支傳真電話,據我所知這應該是金寶山公司的傳真電話」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52-
253頁);⒊證人朱冰芬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94年
1月10日的協議書及94年8月9日之動產抵押契約書,蘇民德曾否就上開協議書、動產抵押契約書作任何指示?)沒有。(問:關於富堅公司之用印程序,依據證人姚琦於99年5月31日偵訊時,經訊問內容如下:問:富堅公司文件要用印是否須經蘇民德同意?答:正常的程序,是我們會先填用印申請單,經主管簽核後,傳真給蘇民德,經蘇在單上簽核後,再傳真回來,再交由保管印鑑用印等語。姚琦上述證詞,是否為需要用富堅公司大章之程序?)對。(問:於蓋用富堅公司大章時,蘇民德是否親自到場用印?)不會。(問:這個用印程序,除了主管簽核由蘇先生傳真回來之被動用印情形外,蘇民德是否曾經主動指示你將富堅公司的大章用於其他文件上?)沒有」等語甚詳(見本院卷㈡第258頁),足認被告蘇民德確未參與富堅管理公司日常經營事務之運作,其只不過是在已經信東生技公司主管簽核之用印申請單簽名後,回傳授權信東公司員工用印而已。基此,堪信被告蘇民德辯稱:富堅管理公司經常業務之執行,實際均由信東生技公司專業團隊所兼任,富堅管理公司之大、小章均於專業團隊人員保管中,如專業團隊員工因處理富堅管理公司事務有用印之需要時,會於事前將相關文件內容之概要通知伊,因為伊相信處理事務之人員之專業,不會進一步詢問細節,即由專業團隊相關人員進行用印程序,伊亦從未親自在場審視文件進行用印過程等情,確屬有據。
七、綜上所述,被告柯長崎係為解決合桂化學公司營運資金不足、生產不順等困境,始決定委託富堅管理公司經營,並由富堅管理公司出具承諾書,以尋求引進其他投資合桂化學公司之資金,尚不得以被告柯長崎指示信東生技公司人員製作系爭協議書及動產擔保抵押契約書,遽認其有何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背信行為。另依前述,於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之初,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既不以債權債務關係已確實發生為必要,則被告柯長崎指示信東生技公司職員製作動產抵押契約書,再持向經濟部工業局辦理動產抵押登記,即難認有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行。又被告蘇民德只是富堅管理公司之名義負責人,領取若干報酬,有關富堅管理公司之事務均係由信東生技公司員工依被告柯長崎之指示辦理,被告蘇民德既不曾參與系爭協議書、動產擔保抵押契約書之提議、指示或製作,就該等文件內容之真正性,亦毫無所悉,自不得僅以其授權用印,遽論其有檢察官所指之上開犯行。是本院對於卷內訴訟資料經逐一剖析,參互審酌,就檢察官起訴意旨所稱被告柯長崎、蘇民德2人此部分之犯行,尚無從獲得有罪之心證,參照前述法律規定及判例意旨所示,就此部分應諭知被告2人均無罪之判決,以示慎斷。
伍、移送併辦部分:檢察官移送本院併案審理部分(100年度偵字第3197號),經核與起訴事實具有同一事實之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2項、第214條、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江文君偵查起訴,經檢察官李建論、鄭雅方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吳秋宏
法官呂煜仁法官林孟皇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雅鈞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附表一:富堅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富堅投資股份有限公
司)93年以後之重要事件及變更登記歷程表┌────┬────┬────┬────────┬───┬────────┐│日期│項目│公司名稱│董事│登記│證據所在│││││監察人│代表人││├────┼────┼────┼────────┼───┼────────┤│87/6/1│核准設立│富堅投資││蘇民德│公司登記資料查詢│││││││(97發查3407號63│││││││反)│├────┼────┼────┼────────┼───┼────────┤│93/6/17│││變更登記表所載之│蘇民德│公司變更登記表、││││同上│董監事││營利事業登記證(│││││1.董事││影卷2-1第24至27│││││蘇民德、 黃協吉 、││頁)│││││ 謝文政 、柯彥輝、│││││││ 張明弘 │││││││2.監察人│││││││柯玲嫻、 柯俊輝 │││├────┼────┼────┼────────┼───┼────────┤│94/1/10│富堅公司│││蘇民德│協議書(97偵9902│││與優合公│同上│││號181至182頁)│││司簽訂協│││││││議書│││││├────┼────┼────┼────────┼───┼────────┤│94/8/9│設定動產││設定動產抵押時,││變更登記表(97他│││抵押││富堅公司之董監為││9902號150至153頁│││││1.董事││)││││同上│蘇民德、黃協吉│││││││謝文政、柯彥輝│││││││張明弘│││││││2.監察人│││││││柯玲嫻、柯俊輝│││├────┼────┼────┼────────┼───┼────────┤│94/9/9│變更公司│原名「富│變更登記表所載之│蘇民德│變更登記表及營利│││名稱/變│堅投資」│董監事││事業登記證(97│││更營業項│,變更為│1.董事││他9902號150至153│││目│「富堅管│蘇民德、黃協吉、││頁)、臺北市政府││││理顧問」│謝文政、柯彥輝、││00000000000號函││││/所營事│張明弘││(同上168頁)││││業增列管│2.監察人││││││理顧問業│柯玲嫻、柯俊輝││││││)││││├────┼────┼────┼────────┼───┼────────┤│95/10│聲請支付││││臺北地方法院95年│││命令│同上│││度促字第42588號1│││││││億元支付命令│├────┼────┼────┼────────┼───┼────────┤│96/6│聲請強制││││彰化地方法院96執│││執行│同上│││字第15458號│├────┼────┼────┼────────┼───┼────────┤│97/6/6│││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蘇民德│公司登記資料查詢│││││所載之董監事為││(99他9902號60至│││││1.董事││61頁、98偵28917││││同上│蘇民德、黃協吉、││號78至79頁)│││││ 黃伯駒 、柯彥輝、│││││││張明弘│││││││2.監察人│││││││柯玲嫻、謝文政│││││││(皆為信東公司之│││││││法人代表)│││└────┴────┴────┴────────┴───┴────────┘附表二:合桂公司(原名:優合化學)93年以後之重要事件及變
更登記歷程表┌────┬────┬────┬────────┬───┬────────┐│日期│事件│公司名稱│董事監察人│公司│證據所在││││││代表人││├────┼────┼────┼────────┼───┼────────┤│85/10/29│核准設立│優合化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日期││││(97他9902號62至│││││││63頁)│├────┼────┼────┼────────┼───┼────────┤│93/2/20│股東會││1.董事│董事長│優合化學董監名單│││選任董監││王敬之、林基源、│王敬之│(98偵28917號163│││,任期3│同上│柯長崎、周文郁、││頁)│││年││林哲藝、姚琦│││││││2.監察人│││││││柯玲嫻、 施阿水 │││├────┼────┼────┼────────┼───┼────────┤│93/7/25│董事會決││參與開會之董監事│董事長│董事會議紀錄(98│││議召開股││1.董事│柯長崎│偵28917號130頁)│││東會辦理│同上│柯長崎、林基源、│││││增資││周文郁、林哲藝、│││││││2.監察人│││││││施阿水│││├────┼────┼────┼────────┼───┼────────┤│93/8/15│股東會決│││董事長│股東會議紀錄(同│││議增定資│││柯長崎│上131頁)│││本額為3│同上││(林基││││億2千萬│││源代主││││元│││席)││├────┼────┼────┼────────┼───┼────────┤│93/12/22│董事會決││參與開會之董監事│董事長│董事會議紀錄(同│││議增資發││1.董事│王敬之│上157頁)│││行新股細│同上│林基源、王敬之│││││節,及選││柯長崎、林哲藝│││││任王敬之││ 姚琪 │││││為董事長││2.監察人│││├────┼────┼────┼────────┼───┼────────┤│93/12/27│討論增資│同上│同上│同上│董事會議紀錄(同│││發行新股││││上160頁)│├────┼────┼────┼────────┼───┼────────┤│93/12/28│辦理增資│││董事長│增資變更登記申請│││發行新股│同上││王敬之│書(98偵28917號│││(基準日││││148頁以下)│││)│││││├────┼────┼────┼────────┼───┼────────┤│94/1/7│辦理變更││變更登記表上所載│王敬之│變更登記表、營利│││登記││之董監事││事業登記證(98偵│││││1.董事││28917號141至147││││同上│王敬之、林基源、││頁)│││││柯長崎、周文郁、│││││││林哲藝、姚琦│││││││2.監察人│││││││柯玲嫻、施阿水│││├────┼────┼────┼────────┼───┼────────┤│94/1/10│富堅公司│││王敬之│協議書(97偵9902│││與優合公││││號181至182頁)│││司簽訂協│同上││││││議書│││││├────┼────┼────┼────────┼───┼────────┤│94/5/3│辦理增資│││王敬之│增資變更登記表(│││發行新股│同上│同上││影卷2-2號第108頁│││││││頁)│├────┼────┼────┼────────┼───┼────────┤│94/6/30│股東會決│股東會決│股東會選任之董監││股東常會紀錄(98│││議│議改名為│1.董事││偵28917號132至│││更名/│「合桂化│王敬之、林基源、││133頁)│││改選董監│學股份有│柯長崎、林哲藝、││││││限公司」│柯昶輝、 楊世緘 、│││││││姚琦│││││││2.監察人│││││││柯玲嫻、劉純珍│││├────┼────┼────┼────────┼───┼────────┤│94/8/3│核准更名│原名「優│││94年9月23日臨時│││登記│合化學」│││股東會議紀錄中可││││,變更為│││見臺北市政府核准││││「合桂化│││字號為0000000000││││學」│││0(98偵28917號│││││││134頁)│├────┼────┼────┼────────┼───┼────────┤│94/8/9│簽訂動產││簽訂時變更登記表││契約書(97他9902│││抵押契約││所載之董監事││號20至24頁)、│││書││1.董事││變更登記表及營利│││││王敬之、林基源、││事業登記證(97他│││││柯長崎、周文郁、││9902號154至158頁│││││林哲藝、姚琦││)│││││2.監察人│││││││柯玲嫻、施阿水│││├────┼────┼────┼────────┼───┼────────┤│94/9/8│營利事業│原名「優│變更登記表所載之│王敬之│變更登記表及營利│││變更登記│合化學」│董監事││事業登記證(97他││││,變更為│1.董事││9902號154至158頁││││「合桂化│王敬之、林基源、││)、││││學」│柯長崎、周文郁、││94年6月30日股東│││││林哲藝、姚琦││常會紀錄(99偵│││││2.監察人││3495號33頁、98偵│││││柯玲嫻、施阿水││28917號132頁)│├────┼────┼────┼────────┼───┼────────┤│94/9/23│股東會改││股東會選任之董監││股東會議紀錄(99│││選董監││1.董事││偵28917號134頁反│││││王敬之、 何佳芬 、││)││││同上│林哲藝、姚琦、│││││││柯長崎、柯昶輝、│││││││周文郁│││││││2.監察人│││││││柯玲嫻、劉純珍│││├────┼────┼────┼────────┼───┼────────┤│94/12/29│變更代表││變更登記表所載之│雷國慶│變更登記表(97他││(臺北市│人登記││董監││9902號177至180頁││政府公司│││1.董事││頁)││登記處專││同上│雷國慶、何佳芬、││││用章)│││林哲藝、姚琦、│││││││柯長崎、柯昶輝、│││││││周文郁│││││││2.監察人│││││││柯玲嫻、劉純珍│││├────┼────┼────┼────────┼───┼────────┤│95/4/8│召開股東│││雷國慶│股東會議紀錄(98│││常會確認│同上│││偵28917號138頁反│││93/7/25││││)│││董事會、│││││││93/8/15│││││││臨時股東│││││││會所討論│││││││之「委託│││││││經營合作│││││││案」│││││├────┼────┼────┼────────┼───┼────────┤│95/10│富堅公司│││││││聲請核發│同上│同上│雷國慶││││支付命令│││││├────┼────┼────┼────────┼───┼────────┤│96/5/15│││公司登記資料查詢│雷國慶│公司登記資料查詢│││││所顯示之董監事││(97他9902號62至││││同上│1.董事││63頁)│││││雷國慶、何佳芬、│││││││林哲藝、柯長崎、│││││││柯昶輝、周文郁│││││││2.監察人│││││││柯玲嫻、劉純珍│││├────┼────┼────┼────────┼───┼────────┤│98/6/4│申請破產│││雷國慶│98年6月24日股東│││宣告│同上│││常會紀錄(99偵│││││││3495號101頁至104│││││││頁反)│└────┴────┴────┴────────┴───┴────────┘附表三:優合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合桂化學公司)二次增資之相
關資料彙整以下表格之內容為優合化學股份有限公司93及94年二次增資案之相關資料彙整,證據來源為優合公司自製之股東會會議紀錄、董事會會議紀錄、股東往來債權抵繳股款明細、股東明細表等,以及主管機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等。
一、本案卷宗所稱「93年12月28日增資」
(一)優合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增資之基本資料┌─────┬──────────────┬─────────────┐│項目│內容│證據所在│├─────┼──────────────┼─────────────┤│主管機關│94年1月5日│營利事業登記證、經濟部經授││核准時間││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98││││偵28917號141至143頁)│├─────┼──────────────┼─────────────┤│增資基準日│93年12月28日│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影卷2-1││││第37頁)│├─────┼──────────────┼─────────────┤│辦理增資之│王敬之│公司變更登記表(98偵28917││公司負責人││號144頁)│├─────┼──────────────┼─────────────┤│增資方式│資本總額原為新台幣2億元,改│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同上│││定為新台幣3億2千萬元,分為3│152頁)│││千2百萬股,每股新台幣10元正││││,未發行股份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本次發行350萬股。││├─────┼──────────────┼─────────────┤│增資後│3億2000萬元│公司變更登記表(同上144頁││資本總額││)│├─────┼──────────────┼─────────────┤│增資後實收│2億3千500萬元│同上││資本總額│││├─────┼──────────────┼─────────────┤│本次增資之│增資350萬股(3千5百萬元)│同上││出資方式│股東以債權抵繳股款││├─────┼──────────────┼─────────────┤│就此次增資│(1)祐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紀錄(同上160頁)││有出資之股│(2)富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優合化學公司之債權抵繳股││東│(3)台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款明細表(同上181至186頁)│││(4)田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5)麥迪森企業││││││├─────┼──────────────┼─────────────┤│本次增資後│周文郁、 周張 廖秀 焄、周子琴、│優合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公司所有股│周甫聲、 周子鈴 、信東公司、富│名冊(同上162頁)││東名錄│堅投資公司、臺灣創業投資公司││││、柯昶輝、林恒帆、林福島、林││││哲藝、林妙貞、祐源公司、永祐││││公司、柯偉煌、柯偉傑、劉立文││││、劉宇文、台基國際開發公司、││││麥迪森企業公司、田都投資開發││││公司││└─────┴──────────────┴─────────────┘
(二)優合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增資之重要事程表┌──────┬───────────────────┬────────┐│時間│內容│證據所在│├──────┼───────────────────┼────────┤│93年2月20日│股東會改選董監:│董事監察人名單(│││(1)董事長:富堅投資公司/代表人王敬之│98偵28917號163頁│││(2)董事:台基國際開發公司/代表人林基源│)│││臺灣創業投資公司/代表人柯長崎││││周文郁││││林哲藝││││富堅投資公司/代表人姚琦││││(3)監察人:││││信東生技公司/代表人柯玲嫻││││施阿水││├──────┼───────────────────┼────────┤│93年7月25日│董事會決議:由董事會召開臨時股東會,以│董事會議紀錄(同│││修章及增資新台幣1億2千萬元。│上130頁)│├──────┼───────────────────┼────────┤│93年8月15日│93年度第4次臨時股東會決議:│股東會議紀錄(同│││(1)增資發行新股,使資本總額達3億2千萬│上131頁、153頁)│││元、││││(2)增資發行新股5千萬元。││├──────┼───────────────────┼────────┤│93年10月27日│93年度第5次臨時股東會決議:│同上(154頁)│││因籌資不易,增資額度內先發行350萬股。││├──────┼───────────────────┼────────┤│93年12月22日│董事會決議:辦理增資發行新股│同上(157頁)│├──────┼───────────────────┼────────┤│93年12月27日│董事會決議:│董事會紀錄(同上│││本次增資發行新股350萬股(3500萬元),│160頁)、優合化│││以下股東以貨幣債權抵充股款之方式出資:│學之債權抵繳股款│││1.祐源股份有限公司—22,340,000元│明細表(同上181│││2.富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2,300,000元│至186頁)│││3.台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860,000元││││4.田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5,500,000元││││5.麥迪森企業—4,000,000元││├──────┼───────────────────┼────────┤│93年12月28日│增資基準日│立本會計師事務所││││開立之查核報告書││││(影卷2-1第37頁││││)│├──────┼───────────────────┼────────┤│93年12月31日│提出申請│經濟部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98偵28917號143││││頁)│├──────┼───────────────────┼────────┤│94年1月5日│經濟部准予登記│經濟部││││00000000000號函││││(同上143頁)│├──────┼───────────────────┼────────┤│94年1月7日│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同上141頁)│├──────┼───────────────────┼────────┤│94年8月9日│優合化學公司(負責人王敬之)與富堅投資│動產抵押契約書(│││公司(董事長蘇民德)簽訂動產抵押契約書│97他9902號20至24││││頁)│└──────┴───────────────────┴────────┘
二、本案卷宗所稱「94年5月3日增資」
(一)本次增資之基本資料┌──────┬──────────────┬────────────┐│項目│內容│證據所在│├──────┼──────────────┼────────────┤│增資基準日│94年5月3日│王敬之聲明書(98偵28917││││號201頁)│├──────┼──────────────┼────────────┤│公司負責人│王敬之│增資變更登記申請書(98偵││││28917號188頁)│├──────┼──────────────┼────────────┤│增資方式│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3億2千萬元│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正,分為3千2百萬股,其中2千│(98偵28917號193頁)│││7百萬股為普通股,5百萬股為特││││別股,未發行股份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增資後資本總│3億2千萬元│立本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報告││額││書(影卷2-2號18頁)│├──────┼──────────────┼────────────┤│實收資本總額│2億8千5百萬元│股東名冊(202頁)│││分為:│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普通股2千3百50萬股│影卷2-2第108頁)│││(2)特別股5百萬股││├──────┼──────────────┼────────────┤│本次增資之種│發行特別股5百萬股,計5千萬元│優合化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類│包括:│表暨活期存款存摺明細(被│││(1)現金42,214,663元│告柯長崎提出證據289至293│││(2)債權抵繳7,785,337元│頁)、│││a.柯昶輝6,951,255元│優合化學之債權抵繳股款明│││b.林恒帆834,082元│細(同上295至296頁)、││││立本會計師事務所開具之優││││合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同上││││302頁)、││││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卷2-2第108頁)、││││董事會議紀錄、債權抵繳股││││款明細表(98偵28917號198││││至199頁、204至206頁)│├──────┼──────────────┼────────────┤│認購此次發行│富堅投資(股)公司、│優合化學之股東名冊、股││之特別股之股│麥迪森企業(股)公司、│東繳款明細表(98偵28917││東│建榮工業材料(股)公司、│號202頁、204頁)│││柯昶輝、林恒帆、 李於 康、││││柯長崎、 柯柏廷 、侯 宏誼 、││││ 涂福全 ││├──────┼──────────────┼────────────┤│本次增資後│周文郁、周張 廖秀焄 、周子琴、│股東名冊(同上202頁)││公司所有股│周甫聲、周子鈴、信東公司、富│││東名錄│堅投資公司、臺灣創業投資公司││││、柯昶輝、林恒帆、林福島、林││││哲藝、林妙貞、祐源公司、永祐││││公司、柯偉煌、柯偉傑、 劉力文 ││││、劉宇文、台基國際開發公司、││││麥迪森企業公司、田都投資開發││││公司、李於(宜)康、柯長崎、││││建榮工業材料公司、柯柏廷、侯││││宏誼、涂福全││└──────┴──────────────┴────────────┘
(二)本次增資之重要事程表┌──────┬───────────────────┬────────┐│時間│內容│證據所在│├──────┼───────────────────┼────────┤│94年3月9日│94年度第1次臨時股東會決議:│股東會議紀錄│││發行特別股5百萬股,每股面額10元正。│(98偵28917號195││││至197頁)│├──────┼───────────────────┼────────┤│94年3月9日│第4屆第2次董事會決議:│董事會議紀錄、債│││增資發行新股案,以下股東以貨幣債權抵繳│權抵繳股款明細表│││增資發行特別股,其餘股東以現金出資:│(同上198至199頁│││1.柯昶輝—6,951,255元│、204至206頁);│││2.林恒帆—834,082元│另柯昶輝取得對優│││共抵充股款7,785,337元│合化學之債權:債││││權轉讓通知函(同││││上207至211頁)│├──────┼───────────────────┼────────┤│94年5月3日│增資基準日│王敬之聲明書(同││││上201頁)│├──────┼───────────────────┼────────┤│94年6月30日│股東會決議:│股東會議紀錄(98│││(1)變更公司名稱為「合桂化學股份有限公│偵28917號132至│││司」、│133頁)│││(2)決議提供財產予其他公司、向其他公司││││借貸。││├──────┼───────────────────┼────────┤│94年8月3日│臺北市政府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更名登│股東會議紀錄(同│││記│上134頁)│├──────┼───────────────────┼────────┤│94年8月9日│優合化學公司(負責人王敬之)與富堅投資│動產抵押契約書(│││公司(董事長蘇民德)簽訂動產抵押契約書│97他9902號20至24│││,擔保93/12/1至113/11/30之所約定三項債│頁)│││務││├──────┼───────────────────┼────────┤│94年12月29日│變更代表人,董事長變更為雷國慶│變更登記表(97他││││9902號177至180頁││││)│├──────┼───────────────────┼────────┤│95年10月30日│富堅公司對合桂化學公司聲請支付命令│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42588號(97他││││9902號58頁)│├──────┼───────────────────┼────────┤│96年1月5日│支付命令確定│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同上59頁)│├──────┼───────────────────┼────────┤│99年│98年7月16日董事會決議依法聲請破產或進│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行清算,雷國慶遂代表合桂公司聲請破產宣│裁定98年度破字第│││告,99年7月19日臺北地方法院裁定聲請駁│61號(99偵3495號│││回。│113至147頁)、││││股東會董事會會議││││紀錄(99偵3495號││││103頁反至104頁││││)│└──────┴───────────────────┴────────┘
附表四、柯長崎投資合桂公司之重要事件及變更登記歷程表┌────┬──────────────────┬───────────┐│日期│事件│證據所在│├────┼──────────────────┼───────────┤│51/10/9│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核准設立│公司登記查詢(97他9902││││號64頁至66頁)│├────┼──────────────────┼───────────┤│85/10/29│優合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優合公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97│││)核准設立│他9902號62頁至63頁)│├────┼──────────────────┼───────────┤│87/6/1│富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富堅投資│公司登記資料查詢(97│││公司)核准設立│發查3407號63頁反)│├────┼──────────────────┼───────────┤│86/4/2~│優合公司以案外債務人周文郁、周文質、│民事調解聲請狀(100年││89/8/10│周文彬、 趙玉萍 及周張廖秀焄為連帶保證│重附民第8號第11頁)、││間│人,陸續向台灣中小企銀借款197,000,00│客戶授信申請書(97他│││0元。優合公司並以其所有座落於彰化縣│9902號310頁至318頁)││○○○鄉○○○○○路○號之伸興段24、25地│、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號土地設定本金最高限額178,000,000元│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之抵押權給台灣中小企銀,抵押權存續期│34號(97發查3407號55頁│││間係自民國88年9月8日起至138年9月8日│反至56頁)│││止,以擔保優合公司對台灣中小企銀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90/11/20│優合公司增加其所有座落於彰化縣伸港鄉│權利變更契約書、不動產│││彰濱東12路1號之建物(廠房、辦公室等)│抵押契約書(彰化地方法│││做為抵押物,設定不動產抵押權給台灣中│院95執字第9675號卷一45│││小企銀以擔保前述本金最高限額178,000,│頁至56頁)、臺灣彰化地│││000元債務之清償。建物明細如下:│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鄉○○段6、6-1、6-2、6-3、6-4、│年度拍字第34號(97發查│││6-5、6-6、6-7、6-8、6-9、6-10、6-11│3407號55頁反~56頁)│││、6-12、6-13、6-14、6-15、6-16、││││6-17建號。││├────┼──────────────────┼───────────┤│90/12/11│優合公司以廠房內之機器設備如附表一(│附表一(偵查卷97他字│││偵查卷97他字9902號54頁)設定動產最高│9902號54頁)、動產抵押│││限額抵押權給台灣中小企銀,以擔保本金│契約書(彰化地方法院95│││最高限額為80,710,000元債務之清償。動│執字第9675號卷一57頁至│││產抵押權契約存續期間自90年12月10日起│65頁)、臺灣彰化地方法│││至97年12月9日止。│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34號(97發查3407││││號55頁反至56頁)│├────┼──────────────────┼───────────┤│92/12/14│周文郁與柯長崎(以個人名義簽署,而非│優合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股│││以法人之代表人之名義)簽訂「股票買賣│票買賣合作經營協議書(│││合作經營協議書」,內容如下:緣優合化│100年重附民第8號第9頁│││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全體股│至10頁)│││東共推周文郁為本公司股票讓售全權代表││││人(以下簡稱甲方),柯長崎為有意願投資││││本公司購買股票之代表人(以下簡稱乙方)││││,甲乙雙方基於共同經營企業一致之理念││││,願意由乙方推舉會計師了解本公司實際││││之帳目,倘會計師二週內查帳結果無負面││││之資料報告,本契約即告成立,在此期間││││甲方不得再與任何人洽談本公司股票買賣││││事宜。甲乙雙方願遵守以下條款:││││一、甲方保證提供予乙方評估本公司生產││││、市場及財務會計等資料均是真實的││││,決無瑕疵及隱瞞的情事。││││二、甲方願出售本公司股票壹仟肆佰萬股││││,面值新台幣壹億肆仟萬元整,計占││││本公司股數百分之七十。││││三、甲乙雙方同意以92年11月每股淨值新││││台幣八元為股份轉讓書價格。││││四、甲方未出售本公司股票之股東,非經││││乙方書面同意,於五年內不得再讓售││││予第三者(註:即周文郁、周張廖秀││││焄、周子琴、周甫聲及周子鈴五人共││││計6,000,000股,面值新台幣陸仟萬││││元整,占股數百分之三十)││││五、會計師應於本契約簽定後二週內提出││││查帳報告,或不提報告,會計師除有││││負面報告外,乙方應於三週內購買甲││││方股票12,300,000股計價98,400,000││││元整,並於本公司辦理董監事變更登││││記後陸個月內辦妥解除其他股東之銀││││行保證責任及清償舊有股東之股東往││││來後再購買其餘1,700,000股計價││││13,600,000元整。││││六、甲乙雙方同意本公司將設五位董事,││││二位監察人。甲方推董事一位,監察││││人一位。乙方推董事四位,監察人一││││位,其中由乙方推舉董事長、副董事││││長各一位,甲方周文郁為董事兼總經││││理。││││七、本公司資金往來銀行除原周文郁夫婦││││所提供私人抵押品外,甲乙雙方應儘││││速解除其他股東之保證責任,將來擔││││任本公司之董事長、副董事長及總經││││理應盡銀行往來保證責任。││││八、甲乙雙方同意將來為公司經營上之需││││要,公司所在地可遷移至台北市(縣)││││以利營業及財務上之運作。││││九、本協議書應經乙方取得相關董事會及││││有關人士同意後始能生效,其餘事宜││││,甲乙雙方本著良好習俗及善意心態││││共同協商解決之。││││十、將來公司辦理下一次現金增資時,乙││││方承諾增資額之百分之十先由甲方購││││之。││├────┼──────────────────┼───────────┤│93/3/1│周文郁之存證信函稱柯長崎自93/3/1開始│存證信函(99偵字3495│││擔任優合公司之董事長。│號69頁至70頁反)│├────┼──────────────────┼───────────┤│93/6/15│臺灣中小企銀所具之民事調解狀稱優合公│民事調解狀(民第8號第│││司於93/6/15前依約履行還本付息,惟後│11頁至12頁)│││因故滯欠屢催無法屨約。││├────┼──────────────────┼───────────┤│93/7/25│優合公司董事會決議:(主席柯長崎)│董事會議紀錄(98偵│││1.授權董事長接洽合作或委託等事宜,並│28917號130頁)│││提報股東會。││││2.由董事會召開臨時股東會,以討論修章││││及增資新台幣1億2千萬元。││├────┼──────────────────┼───────────┤│93/8/15│優合公司93年度第4次臨時股東會決議:│股東會議紀錄(98偵│││(主席林基源代)│28917號131頁、153頁)│││1.授權董事長接洽合作或委託等事宜,並││││提報董事會。││││2.增資發行新股,使資本總額達3億2千萬││││元。││││3.增資發行新股5千萬元。││├────┼──────────────────┼───────────┤│93/9/10│柯長崎於93/9/11日通知優合公司:│債權轉讓通知函、協議書│││柯長崎將其對優合公司之股東往來所有債│(98偵28917號207頁至│││權本息,於93/9/10讓與給祐源股份有限│209頁)│││公司。││├────┼──────────────────┼───────────┤│93/10/27│優合公司93年度第5次臨時股東會決議:│股東會議紀錄(98偵│││(主席:林基源)因籌資不易,增資額度│28917號154頁)│││內先發行350萬股。││├────┼──────────────────┼───────────┤│93/12/6│柯長崎代表信東生技公司發存證信函與周│存證信函(本院卷㈡第│││文郁,主要內容為:周文郁在簽署合作協│181頁至183頁)│││議書中所作之各項保證與承諾,均未能實││││現,且有作價不實之情況,該公司擬解除││││股權轉讓協議,要求周文郁應於7日內出││││面聯繫解決方案,逾期該公司將採取民、││││刑事追訴。││├────┼──────────────────┼───────────┤│93/12/14│優合公司93年度第6次臨時股東會決議:│股東會議紀錄(98偵2891│││(主席:林基源)林基源稱因事務繁忙,│7號155頁)│││本次會議後辭卸副董事長及代理董事長之││││職務,仍保留董事資格。││├────┼──────────────────┼───────────┤│93/12/17│優合公司93年度第6次臨時股東會延續會│股東會議紀錄(98偵2891│││議:(主席:姚琪)林基源及柯昶輝辭董│7號156頁)、辭職書(│││事,改選台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富│98偵28917號165頁至16│││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並分別由林│6頁)、指派書(98偵28│││基源及王敬之擔任法人董事代表。│917號167頁、172頁)、││││董事願任同意書(98偵28││││917號176頁至178頁)│├────┼──────────────────┼───────────┤│93/12/22│優合公司董事會決議:(主席:姚琪)增│董事會議紀錄(98偵2891│││資發行新股細節、選任富堅投資公司代表│7號157頁)、董事長願│││人王敬之為董事長│任同意書(98偵28917號││││177頁)、富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董事願任││││同意書(98偵28917號17││││8頁)│├────┼──────────────────┼───────────┤│93/12/27│優合公司董事會決議:(主席:王敬之)│董事會議紀錄(98偵2891│││討論增資發行新股350萬股(面值3500萬│7號160頁)、優合化學│││元),以下股東以貨幣債權抵充股款之方│之債權抵繳股款明細表(│││式出資:│98偵28917號181頁至186│││1.祐源股份有限公司—22,340,000元│頁)│││2.富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2,300,000元││││3.台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860,000││││元││││4.田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5,500,000元││││5.麥迪森企業—4,000,000元││├────┼──────────────────┼───────────┤│93/12/28│優合公司辦理增資發行350萬股基準日│增資變更登記申請書(98││││偵28917號148頁以下)、││││立本會計師事務所開立之││││查核報告書(影卷2-1第││││37頁)│├────┼──────────────────┼───────────┤│93/12/29│祐源股份有限公司於93/12/29通知優合公│債權轉讓通知函、協議書│││司:屬於祐源股份有限公司對優合公司之│(98偵28917號210頁至│││股東往來所有債權本息,於93/12/29(協│211頁)│││議書日期為93/12/30)轉讓與柯昶輝。││├────┼──────────────────┼───────────┤│93/12/31│優合公司向主管機關經濟部提出申請辦理│經濟部經授中字第│││增資│00000000000號函(98偵││││28917號143頁)│├────┼──────────────────┼───────────┤│94/1/5│主管機關核准優合公司辦理增資,資本總│營利事業登記證、經濟部│││額原為新台幣2億元,改定為新台幣3億2│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千萬元,分為3千2百萬股,每股新台幣10│號函(98偵28917號141頁│││元正,未發行股份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至143頁)、公司變更登│││本次發行350萬股,本次增資之出資方式│記表(98偵28917號144頁│││為股東以債權抵繳股款。│)、新修正之章程及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98偵28││││917號149頁至152頁)、││││股東會議紀錄(98偵2891││││7號154頁)、董事會議紀││││錄(98偵28917號157頁、││││160頁)、優合化學公司││││之債權抵繳股款明細表(││││98偵28917號181至186頁││││)│├────┼──────────────────┼───────────┤│94/1/7│優合公司辦理變更資本額,獲核發變更營│變更登記表、營利事業登│││利事業登記證│記證(98偵28917號141頁││││至147頁)│├────┼──────────────────┼───────────┤│94/1/10│富堅投資公司與優合公司簽訂協議書│協議書(97偵9902號181││││頁至182頁)│├────┼──────────────────┼───────────┤│94/1/16│周文郁辭任優合公司董事│存證信函(99偵字3495││││號69頁至70頁反)│├────┼──────────────────┼───────────┤│94/2/3│優合公司發存證信函與周文郁,主要內容│存證信函(本院卷㈡第│││為:台端自行於第19次董事會議中請辭總│184頁至185頁)│││經理職務,但仍請台端配合辦理交接事宜││││,包括財物、生產技術及工廠安全等相關││││事宜││├────┼──────────────────┼───────────┤│94/3/9│優合公司94年度第1次臨時股東會決議:│一、股東會議紀錄(98│││(主席:王敬之)決議發行特別股5百萬│偵28917號195頁至│││股。│197頁)│││優合公司第4屆第2次董事會決議:(主席│二、董事會議紀錄、債權│││:王敬之)增資發行特別股案,以下股東│抵繳股款明細表(98│││以貨幣債權抵繳增資發行特別股,其餘股│偵28917號198頁至│││東以現金出資:│199頁、204頁至206│││1.柯昶輝—6,951,255元│頁);另柯長崎將其│││2.林恒帆—834,082元共抵充股款│對優合化學公司之債│││7,785,337元。│權轉讓給祐源股份有││││限公司,祐源公司再││││轉給柯昶輝之債權轉││││讓通知函(98偵││││28917號207頁至211││││頁)│├────┼──────────────────┼───────────┤│94/4/6│富堅投資公司發存證信函予周文郁,主要│存證信函(99偵字3495│││內容為:富堅投資公司以下列之理由擬解│號10頁至12頁)│││除92/12/14周文郁與柯長崎簽訂之優合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買賣合作經營協議,││││主張周文郁有義務回復原狀,以每股新台││││幣八元之價格(利息另計)買回優合公司││││股權:││││一、周文郁對於優合公司之各項保證,至││││今確認諸項承諾俱未實現。││││二、92/12/14協議以每股淨值新台幣八元││││為股份轉讓價格之作價不實。││├────┼──────────────────┼───────────┤│94/4/14│周文郁以存證信函,函覆富堅投資公司,│存證信函(99偵字3495│││主要內容如下:│號69頁至70頁反)│││1、柯長崎未履行解除原有股東之保證責││││任,協議書履約未完成,原有股東並││││無買回股權之義務。││││2、周文郁及原有股東及優合公司之資產││││均已遭法院扣押查封中。││││3、柯長崎於93/3/1起擔任優合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自掌控公司財務││││後,自93/6/15起即未繳付銀行貸款││││利息,並停止支付八月份以後之應付││││帳款,93/10/14逕自辦理辭去董事長││││之職,使公司限於清算拍賣之困境。││││4、要求富堅投資公司收文後,與臺灣企││││銀協商補繳本息及申請撤銷扣押。││├────┼──────────────────┼───────────┤│94/5/3│優合公司辦理增資發行特別股5百萬元股│王敬之聲明書(98偵│││基準日,認購此次發行之特別股之股東:│28917號201頁)、優合化│││富堅投資(股)公司、麥迪森企業(股)│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暨│││公司、建榮工業材料(股)公司、柯昶輝│活期存款存摺明細(被告│││、林恒帆、 李於康 、柯長崎、柯柏廷、侯│柯長崎提出證據289頁至│││宏誼、涂福全│293頁)、優合化學之債││││權抵繳股款明細(被告柯││││長崎提出證據295頁至296││││頁)、立本會計師事務所││││開具之優合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被告柯長崎提出││││證據302頁)、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卷││││2-2第108頁)、董事會議││││紀錄、債權抵繳股款明細││││表(98偵28917號198頁至││││199頁、204頁至206頁)││││、優合化學之股東名冊、││││股東繳款明細表(98偵││││28917號202頁、204頁)│├────┼──────────────────┼───────────┤│94/6/30│由王敬之擔任主席之優合公司股東常會決│股東常會紀錄(98偵│││議:│28917號132頁至133頁)│││第二案:改名為合桂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案:為籌措資金償還台企銀到期逾期││││未清償之本息及後續經營所需要││││的資金,授權董事長提供本公司││││所有土地、廠房、機械設備及相││││關財產為主擔保或副擔保之抵押││││或質押,以他公司名義向銀行或││││其他可提供資金之公司借貸。││├────┼──────────────────┼───────────┤│94/7/12│臺灣中小企銀向臺中地院聲請與優合公司│民事調解聲請狀(100年│││清償借款糾紛之民事調解│重附民第8號第11頁)│├────┼──────────────────┼───────────┤│94/8/3│優合公司原址彰化縣○○鄉○○○○路○號│變更登記表(97他9902│││,經臺北市政府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號154頁至157頁)、94│││變更公司名稱為合桂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年6月30日股東常會紀錄│││以下稱合桂公司)及變更營業地址為台北│(99偵3495號33頁、98偵│││市○○區○○○路○○號5樓。│28917號132頁)│├────┼──────────────────┼───────────┤│94/8/9│優合公司於94/8/9將其所有座落於彰化縣│附表二(彰化地院95執字││○○○鄉○○○○○路○號廠房內如附表二所│9675號卷一279頁至285頁│││示機器設備設定定最高限額2億元之抵押│)、契約書(97他9902│││權給富堅投資公司,並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號20頁至24頁)、登記書│││請辦理「工(中)動字第84494號」動產│之全部相關資料(97他99│││擔保交易(動產抵押)│02號137-1頁至158頁)│├────┼──────────────────┼───────────┤│94/8/10│經濟部工業局公告附表二(彰化地院95執│經濟部工業局公告(彰化│││字9675號卷一279頁至285頁)所示機器│地院95執字9675號卷一頁│││設備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權登記。│278頁至285頁)│├────┼──────────────────┼───────────┤│94/8/24│臺灣中小企銀向臺中地院對優合公司提起│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重訴│││清償借款之民事訴訟│378號裁判書(97他9902││││號40頁)│├────┼──────────────────┼───────────┤│94/8/31│「富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經臺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00000000000│││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更名為「富堅管│號函(97他9902號168頁│││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所營事業增列管│至172頁)│││理顧問業。││├────┼──────────────────┼───────────┤│94/9/8│優合公司於94/8/3辦理之變更登記,於94│營利事業登記證(97他│││/9/8獲核發變更後營利事業登記證│9902號158頁)│├────┼──────────────────┼───────────┤│94/9/9│「富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94/8/31經│變更登記表及營利事業登│││臺北市政府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更名│記證(97他9902號150頁│││為「富堅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所營│至153頁)、臺北市政府│││事業增列管理顧問業及章程變更登記,於│00000000000號函(97他│││94/9/9獲核發變更後營利事業登記證│9902號168頁)│├────┼──────────────────┼───────────┤│94/9/23│合桂公司臨時股東會:(主席:王敬之)│股東會議紀錄(99偵│││1.報告事項第二案:委託經營合作案之進│28917號134頁反)│││度報告。股東意見:既已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業已遵辦。希望將合作委託細││││項,另行提報董事會。││││2.討論事項第二案決議改選董監。││├────┼──────────────────┼───────────┤││動產擔保交易變更登記,優合化學股份│變更登記表、增補契約書││94/9/29│有限公司更名為合桂化學股份有限公司│(97他9902號140頁至149│││、富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富堅管│頁)│││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94/10/11│經濟部工業局公告信託人為富堅公司、受│被告柯長崎提出證據目錄│││託人為合桂公司之動產擔保交易信託占有│被證一(目錄第2頁)│││權信託人及受託人名稱變更之登記,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標的物明細表,包括94年6││││月16日至94年8月8日間所生產之製成品││││、在製品及購買之原料等動產││├────┼──────────────────┼───────────┤│94/10/14│經濟部工業局發函富堅管理顧問公司,通│經濟部工業局函(彰化地│││知其所送與合桂公司原經核准登記之工(│院95執字9675號卷一288│││申)動字第084494號動產抵押權之變更登│頁至296頁)│││記乙案,已予登記:1.抵押權人公司名稱││││變更為富堅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仍為蘇民德。2.債務人公司名稱變更為││││合桂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仍為王敬││││之。││├────┼──────────────────┼───────────┤│94/11/12│合桂公司董事會(主席:王敬之)討論公│董事會議紀錄(99偵│││司後續經營等事宜:為保障股東權益並求│28917號136頁至137頁反│││能永續生存,前已遵股東會及董事會之同│)│││意委託富堅公司經營乙案,大家認為與銀││││行團和解前,合桂公司自行承擔盈虧。待││││與銀行團和解或和解不成後,富堅團隊再││││要全盤負責受託經營之盈虧,並負責支付││││銀行利息及所有開支包含人事、水電、環││││保、原料等;待有盈餘時,本公司分享二││││分之一利潤用以償還合桂貸款,增加運用││││資金或添置機器設備等。││││決議:全體董事一致同意委託富堅公司經││││替模式應持續進行以減輕公司資金等等之││││壓力。││├────┼──────────────────┼───────────┤│94/11/24│臺灣中小企銀對合桂公司提起清償借款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重訴│││民事訴訟獲一審勝訴判決,被告合桂公司│378號裁判書(97他9902│││應給付原告臺灣中小企銀本金156,067,51│號40頁)│││7元及自94年8月26日起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案經合桂公司提起上訴。││├────┼──────────────────┼───────────┤│94/12/29│合桂公司變更代表人登記,董事長由王敬│變更登記表(97他9902││(臺北市│之變更為雷國慶(核准登記文號:│號177頁至180頁)││政府公司│00000000000)│││登記處專││││用章)│││├────┼──────────────────┼───────────┤│95/4/8│合桂化學公司召開股東常會:(主席:姚│股東會議紀錄(98偵│││琪)臨時動議討論:再確認委託經營合作│28917號138頁反)│││案說明:本案前經93/7/25董事會與93/8││││/15臨時股東會分別通過,全權授權董事││││長接洽合作或委託等事宜在案。本公司董││││事長依據前述董事會與股東會之授權,已││││與富堅投資公司簽訂相關協議書在案,並││││已依協議書將本公司相關機器設備辦妥設││││定動產抵押予富堅投資公司以作為其債權││││擔保。特補充說明並提請股東再度確認本││││案。決議:全體出席股東一致通過再度確││││認本案,並繼續授權董事長全權辦理相關││││宜。││├────┼──────────────────┼───────────┤│95/4/10│台灣中小企銀於95年4月間就其對合桂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司之抵押權,向彰化地院聲請強制執行,│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34│││彰化地院於95/4/10裁定准予拍賣,並於│號(彰院95執9675號5頁│││裁定書理由四提及:「…另相對人(合桂│至9頁、97他9902號43頁│││公司)陳述該抵押物不動產內之機器設備│至44頁)│││於94/8/9日設定動產抵押給第三人富堅投││││資公司,故該部分並不在該拍賣抵押物之││││範圍等語,惟此乃另一抵押權設定之問題││││,與本案無涉併此敘明。」││├────┼──────────────────┼───────────┤│95/5/24│95拍字第34號拍賣抵押物裁定確定。│裁定確定證明書(彰院95││││執9675號10頁)│├────┼──────────────────┼───────────┤│95/6/8│台灣中小企銀向彰化地院聲請對合桂公司│強制執行聲請狀(彰化地│││設定抵押權之不動產、動產強制執行。(│院95執字9675號卷一1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為95年度執字第│至4頁)│││9675號,以下稱彰化地院95執9675號案件││││)││├────┼──────────────────┼───────────┤│95/6/12│彰化地院民事執行處囑託彰化縣和美地政│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事務所辦理查封登記,查封登記標的為合│囑託查封登記書(彰化地│││桂公司所有設定抵押權之土地及建物│院95執字9675號卷一68頁││││至72頁)│├────┼──────────────────┼───────────┤│95/6/13│彰化縣和美地政事務所完成上開標的之查│彰化縣和美地政事務所囑│││封登記│託查封登記函復資料(彰││││化地院95執字9675號卷││││一73頁至82頁)│├────┼──────────────────┼───────────┤│95/6/13│彰化地院95執9675號案件,因不動產增建│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部分尚未辦理第一次建物所有權登記,彰│函(彰化地院95執字9675│││化地院民事執行處於95/6/13發函通知彰│號卷一84頁至87頁)│││化縣和美地政事務所及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派員於95/7/18上││││午09時40分前往該不動產現場,會同彰化││││地院人員測量增建部分之建物現狀後,將││││該建物平面及位置圖,於7日內送彰化地││││院,並辦理查封登記。││├────┼──────────────────┼───────────┤│95/7/18│台灣中小企銀至彰化縣○○鄉○○○○○路│查封筆錄(彰化地院95│││1號之土地、建物(廠房、辦公室等)及廠│執字9675號卷一90頁至99│││房內之部分機器設備現場執行測量、查封│頁)│││。其中查封筆錄摘錄要點如下:第八點:││││債務人代理人對查封動產編號23之數量有││││意見,由││││債權人代理人與債務人確定後,由債權人││││代理人陳報確定之結果。││││第九點:查封動產編號3,債務人代理人││││表示僅有11個,債權人代理人債權人稱,││││該部分再行查報數量。││├────┼──────────────────┼───────────┤│95/8/10│台灣中小企銀針對95/7/18查封筆錄所載│陳報狀(彰化地院95執字│││之查報事項向彰化地院民事執行處陳報,│9675號卷一101頁至116頁│││陳報主要內容如下:│)│││1.查封動產編號3之數量,經台灣中小企││││銀與債務人代理人確認後,其數量同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12個。││││2.查封動產編號23之數量於查封時有爭議││││,因該項設備係附著於廠區各桶槽與管││││路之間,其確實數量實難以估算,經聲││││請人與債務人代理人達成共識,廠區內││││共有四處之控制閥設備係於聲請人設定││││動產抵押權之後所增設,本次查封標的││││物應不含上述四處之設備。││├────┼──────────────────┼───────────┤│95/8/14│彰化地院民事執行處通知中科不動產估價│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師事物所,對彰化地院95執9675號案之執│通知函(彰化地院95執│││行標的進行估價│字9675號卷一117頁至121││││頁)│├────┼──────────────────┼───────────┤│95/9/7│臺灣中小企銀對合桂公司提起清償借款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民事訴訟案,二審判決駁回合桂化學股份│年度上字第102號判決書│││有限公司之上訴│(96執3605號4頁至11頁││││)│├────┼──────────────────┼───────────┤│95/9/8│中科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完成估價報告│中科不動產估價師事物所││││函、中科不動產估價師事││││物所估價報告書(彰化地││││院95執字9675號卷一122││││頁至226頁)│├────┼──────────────────┼───────────┤│95/9/12│彰化地院民事執行處通知台灣中小企銀及│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合桂公司於95/9/27上午10時,於彰化地│通知函(彰化地院95執│││院民事執行處對拍賣最低價額到場陳述意│字9675號卷一227頁至229│││見,以作為核定拍賣最底價額之參考。│頁)│├────┼──────────────────┼───────────┤│95/9/27│合桂公司對拍賣最低價額陳述意見。│陳述意見狀(彰化地院95││││執字9675號卷一230頁至││││237頁)│├────┼──────────────────┼───────────┤│95/9/29│彰化地方法院進行第一次拍賣之公告。│彰化地方法院公告(彰化││││地院95執字9675號卷一││││245頁至273頁)│├────┼──────────────────┼───────────┤│95/10/5│富堅管理顧問公司於95/10/5將動產設定│富堅投資管理顧問股份有│││抵押明細及經濟部工業局核准登記函,函│限公司函(彰化地院95執│││送彰化地院民事執行處,主張相關權益,│字9675號卷一275頁至│││宣稱富堅管理顧問公司於94/8/9即就附表│278頁)│││二之機器,設備設定動產抵押權。││├────┼──────────────────┼───────────┤│95/10/5│合桂公司於95/10/5向彰化地院民事執行│合桂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函│││處主張,關於彰化地院95/9/29拍賣公告│(彰化地院95執字9675號│││所示之通知有異議,請求彰化地院於拍賣│卷一286頁至296頁)│││公告上應陳述合桂公司於94/8/9將附表二││││所示之動產設定抵押權與第三人富堅投資││││公司之事實,以免相關權益人之權益受損││││。││├────┼──────────────────┼───────────┤│95/10/12│富堅管理顧問公司於95/10/12向本院聲請│聲請狀(偵查卷97他字│││核發債務人為合桂公司之支付命令│9902號165頁至167頁)│├────┼──────────────────┼───────────┤│95/10/12│彰化地院民事執行處於95/10/12發函通知│彰化地方法院函(彰化地│││富堅管理顧問公司及臺灣中小企銀,請於│院95執字9675號卷一299│││文到10日內查報第三人富堅管理顧問公司│頁)│││於95/10/11陳報之工(中)動字第084494號││││動產抵押登記內容與彰化地院95/7/18於││││執行標的現場查封之動產標的是否有包括││││或混合使用等侵害該第三人權益等事。││├────┼──────────────────┼───────────┤│95/10/25│彰化地院民事執行處進行合桂公司設定抵│不動產拍賣筆錄(彰化地│││押權給台灣中小企銀之不動產、動產強制│院95執字9675號卷一297│││執行第一次拍賣,本次拍賣無人投標、亦│頁)│││無債權人到場聲明承受,拍賣不成立。││├────┼──────────────────┼───────────┤│95/10/25│彰化地方法院進行第二次拍賣之公告。│彰化地方法院公告(彰化││││地院95執字9675號卷一││││298頁至321頁)│├────┼──────────────────┼───────────┤│95/10/30│富堅管理顧問公司於95/10/30獲本院核發│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債務人合桂公司應清償1億元之支付命令│年度促字第42588號(97│││。│他9902號58頁)│├────┼──────────────────┼───────────┤│95/11/6│1.合桂公司95/11/6發函彰化地院民事執│桂化學公司函(彰化地方│││行處,針對台灣中小企銀聲請拍賣事件│法院95執字第9675號卷│││補行說明備註事項,其中說明二:「…│一323頁至341頁)│││坐落於彰化縣○○鄉○○○○○路○號││││之本公司工廠內除抵押權人即債權人(││││亦即台企銀)所設定抵押之部分外,尚││││有本公司與利害關係人富堅投資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設有抵質押品存放於彰││││化縣○○鄉○○○○○路○號之本公司││││工廠之物,而前開三者因機器設備運作││││之需要業已安裝結合為一整合標的,故││││相互實際存在及使用情形使然,未來若│富堅投資管理顧問公司函│││拍定者,點交結果必傷及債務人及利害│(彰化地院95執字9675號│││關係人之權益。特此聲明非屬本案擔保│卷一342頁)│││品,前開抵質押品皆不應在拍定點交之││││範圍內。」││││2.富堅管理顧問公司亦於同日發函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明其為所有權人││││存放於彰化縣○○鄉○○○○○路○號││││之工廠之物,自不在本案點交範圍之內││││。││├────┼──────────────────┼───────────┤│95/11/8│彰化地院民事執行處函請台灣中小企銀對│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債務人合桂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富│函(彰化地院95執字9675│││堅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於95/11/6向台│號卷一344頁)│││灣彰化地方法院陳報之內容表示意見。││├────┼──────────────────┼───────────┤│95/11/15│彰化地院民事執行處對合桂化學公司設定│不動產拍賣筆錄(彰化地│││抵押權予台灣中小企銀之不動產、動產進│院95執字9675號卷一345│││行第二次拍賣,本次拍賣無人投標、亦無│頁)│││債權人到場聲明承受,拍賣不成立。││├────┼──────────────────┼───────────┤│95/11/15│彰化地方法院進行第三次拍賣之公告│彰化地方法院公告(彰化││││地院95執字9675號卷一││││346頁)│├────┼──────────────────┼───────────┤│95/11/20│台灣中小企銀針對債務人合桂化學公司及│陳報狀(彰化地院95執字│││第三人富堅管理顧問公司於95/11/6向彰│9675號卷一369頁)│││化地院陳報之內容,向彰化地院陳稱:富││││堅公司之動產抵押登記係於中小企銀之動││││產抵押登記後,依第三人富堅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動產抵押標的物明細表所列││││,因物品名稱、規格及型式等均不盡相同││││,尚難據以判斷是否有包括或混合使用等││││事。││├────┼──────────────────┼───────────┤│95/11/22│彰化地院執行處函送台灣中小企銀95/11/│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20之陳報狀予合桂公司、富堅管理顧問公│函(彰化地院95執字9675│││司,告知本件執行標的有債務人或第三人│號卷一375頁)│││(即富堅管理顧問股汾有限公司)如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5條等規定內容,請具││││體指摘內容並以異議程序、第三人異議之││││訴處理。││├────┼──────────────────┼───────────┤│95/12/6│彰化地院民事執行處對合桂化學設定抵押│不動產拍賣筆錄(彰化地│││權予台灣中小企銀之不動產、動產進行第│院95執字9675號卷一376│││三次拍賣,本次拍賣無人投標、亦無債權│頁)│││人到場聲明承受,拍賣不成立。││├────┼──────────────────┼───────────┤│95/12/6│彰化地方法院公告:凡願買受本院95年度│彰化地方法院公告(彰化│││執字第9675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地院95執字9675號卷一│││債務人合桂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即優合化學│377頁至382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者││││,得於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具狀為││││應買之表示。││├────┼──────────────────┼───────────┤│95/12/14│富堅管理顧問公司於95/12/14向本院聲請│聲請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核發債務人為合桂公司之支付命令確定證│狀(97他9902號201頁)│││明書。││├────┼──────────────────┼───────────┤│96/1/3│本院就富堅管理顧問公司與合桂公司間95│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促42588號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於│年度促字第42588號(97│││95/10/30所發之支付命令因債務人未聲明│他9902號203頁)│││異議而確定。││├────┼──────────────────┼───────────┤│96/1/5│富堅投資管理顧問公司獲核發支付命令確│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97│││定證明書。│他9902號59頁)│├────┼──────────────────┼───────────┤│96/2/5│台灣中小企銀向彰化地院民事執行處陳報│陳報狀(彰院96執3605│││取得全體債務人之執行名義(合桂公司、│號1頁至26頁)│││周文郁、周文質、周文彬、周張廖秀焄、││││趙玉萍),狀請併入彰化地院95年度執丙││││字第9675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案辦理。││├────┼──────────────────┼───────────┤│96/3/5│台灣中小企銀向彰化地院聲請95執9675號│聲請狀(彰化地院95執字│││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案件,准予再減價拍│9675號卷一389頁)│││賣事。││├────┼──────────────────┼───────────┤│96/3/8│彰化地院公告95執9675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彰化地方法院停止應買公│││執行案停止應買。│告(彰化地院95執字9675││││號卷一391頁)│├────┼──────────────────┼───────────┤│96/3/8│彰化地院公告95執9675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彰化地方法院公告特別變│││執行案於96/3/28進行特別變賣程序後之│賣程序後之拍賣(彰化地│││拍賣(第四次拍賣)│院95執字9675號卷一392││││頁)│├────┼──────────────────┼───────────┤│96/3/26│台灣中小企銀向彰化地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聲請狀(彰化地│││:95執9675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案之執│方法院96執7359號1頁至│││行標的,債務人合桂公司曾投保商業火災│26頁)│││保險,保險期限於94/12/20到期時未為債││││務人續保,聲請人乃於94年12月、95年││││12月代墊火災保險費用總計新合新台幣││││1,187,300元,檢附該費用款項收據正本││││按抵押權設定時之其他特約事項第五條規││││定,請彰化地院加計自96/1/6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合││││計共1,323,739元。一併列入本次執行費││││用優先分配。││├────┼──────────────────┼───────────┤│96/3/28│台灣中小企銀聲請之95執9675號強制執行│拍賣筆錄(彰化地院95│││案於96/3/28第四次拍賣,參與投標者有│執字9675號卷二2頁至22│││南寶樹酯化學工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頁)、李慧君偵訊筆錄(│││: 黃勝家 、代理人 林千莊 )及合美化學股│98偵28917號233頁)│││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劉明勳 、代理人:││││信東生技公司法務室副理李慧君),拍定││││結果由南寶樹酯化學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以││││標價140,005,168元得標。││├────┼──────────────────┼───────────┤│96/3/29│臺灣彰化地院民事執行處發函通知合桂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司,應將所有上開拍賣標的之土地及建物│行處通知函(彰化地院95│││之權利書狀,於限期內交與買受人南寶樹│執字9675號卷二121頁)│││酯化學工廠股份有限公司。││││││├────┼──────────────────┼───────────┤│96/3/30│南寶樹酯化學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不動產│││96/3/30取得彰化地院不動產(含土地及│權利移轉證書(彰化地院│││建物)權利移轉證書│95執字9675號卷二30頁至││││33頁)│├────┼──────────────────┼───────────┤│96/3/30│彰化地院函彰化縣和美地政事務所,關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囑託塗│││彰化地院95執9675號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銷查封登記函(彰化地院│││,囑託塗銷土地及建物之查封登記│95執字9675號卷二34頁至││││37頁)│││││├────┼──────────────────┼───────────┤│96/3/30│彰化地院公告債務人合桂公司所有上開土│彰化地方法院公告(彰化│││地及建物之權利書狀,因限期通知合桂化│地院95執字9675號卷二38│││學股份有限公司交出一切權利書狀,而拒│頁至40頁)│││絕交出,應予宣示無效。││├────┼──────────────────┼───────────┤│96/4/2│合桂公司函彰化地院,說明彰化地院95執│合桂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函│││9675號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雖經拍定但不│(彰化地院95執字9675號│││宜貿然點交事(拒絕交付拍定物)。│卷二54頁至55頁)│├────┼──────────────────┼───────────┤│96/4/3│南寶樹酯化學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向彰化地│聲請點交狀(彰化地院95│││院民事執行處聲請拍定物點交。│執字9675號卷二48頁至49││││頁)│├────┼──────────────────┼───────────┤│96/4/9│彰化縣和美地政事務所依96/3/30彰化地│彰化縣和美地政事務所囑│││方法院函之指示,完成塗銷土地及建物之│託登記簡復表(彰化地院│││查封登記。│95執字9675號卷二42頁至││││46頁)│├────┼──────────────────┼───────────┤│96/4/10│彰化縣稅捐稽徵處對彰化地院95執9675號│彰化縣稅捐稽徵處函(彰│││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拍賣結果,向彰化地│化地院95執字9675號卷二│││院函覆其優先債權計141,745元。│27頁至29頁)│├────┼──────────────────┼───────────┤│96/4/10│彰化地院民事執行處發函南寶樹酯化學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廠股份有限公司、合桂公司及台灣中小企│行處通知函(彰化地院95│││銀,該院將於96/5/29下午2時50分履勘此│執字9675號卷二61頁至│││執行案拍定之全部標的(含不動產、動產│66頁)│││)。││├────┼──────────────────┼───────────┤│96/4/11│彰化地院民事執行處發函通知95執9675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原估價師 黃昭閔 ,於│行處函(彰化地院95執│││96/5/29下午2時50分會同彰化地院人員勘│字9675號卷二56頁至60頁│││測此事件拍定之全部標的(含不動產、動│)│││產)。││├────┼──────────────────┼───────────┤│96/5/21│南寶樹酯化學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向彰化地│聲請點交狀(彰化地院95│││院民事執行處聲請點交,主要內容如下:│執字9675號卷二83頁至84│││南寶樹酯化學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主張,因│頁)│││為彰化地院將於96/5/29下午2時50分履勘││││此執行案拍定之全部標的(含不動產、動││││產),然在96/5/29前,債務人若逕擅自││││取去不動產內之動產機器設備,聲請人就││││動產之所有權恐有受侵害而不能回復之危││││險。故請求彰化地院依強制執行法第68條││││、第99條及辦理強制執行應行注意事項第││││57條第1項之規定,於96/5/29當日應即行││││辦理點交,解除債務人占有,將不動產點││││交於聲請人,以維權益。││├────┼──────────────────┼───────────┤│96/5/29│彰化地院民事執行處於96/5/29執行履勘│執行筆錄(彰化地方法院│││,履勘筆錄第三點提及:「由債務人廠區│95執字第9675號卷二92頁│││管理主管(李),協同鑑價人員指出履勘│至93頁)│││標的動產、不動產、買受人、債務人、第││││三人(富堅管顧公司)對標的無意見,但││││動產所在區域周邊動產,債務人與買受人││││有意見,該部分買受人,債務人(及第三││││人富堅管顧公司)請求對該部分自行協議││││。」。履勘筆錄第四點提及:「債務人、││││第三人(富堅)與買受人共同請求本件訂││││於96/7/3下午2時50分點交(均再以公文││││通知)如有無庸點交情事,買受人於││││96/6/15前撤回點交。點交期日前由債務││││人負保管(安全)之責,債務人並同意買││││受人派員於場區協助安全(保全)事宜。││││」││├────┼──────────────────┼───────────┤│96/5/30│彰化地院民事執行處於96/5/30發函通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於96/7/3執行點交,並於通知函說明:「│行處通知函(彰化地方法│││拍定之不動產已屬買承受人所有,凡附著│院95執字第9675號卷二94│││於建物之全部設備,均為拍賣效力所及。│頁至99頁)│││」││├────┼──────────────────┼───────────┤│96/6/8│合桂公司發函彰化地院,陳稱「本公司依│合桂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函│││法及鈞院所囑將彰化縣彰濱東十二路1號│(彰化地方法院95執字第│││工廠內,非屬拍定範圍而屬於本公司或第│9675號卷二118頁)│││三人所有之動產取回,任何人妨礙本公司││││取回而影響本案之點交或其他情事之衍生││││,非可歸責於本公司,特此陳明。」││├────┼──────────────────┼───────────┤│96/6/14│富堅管理顧問公司於96/1/5獲核發支付命│聲請狀(彰化地院96執字│││令確定證明書後,於96/6/14聲請拍賣附│15458號2頁至4頁)│││表二機器設備。││├────┼──────────────────┼───────────┤│96/6/14│富堅管理顧問公司對95執9675號執行命令│聲明異議狀(彰化地方法│││,向彰化地院執行處聲明異議。│院95執字第9675號卷二││││126頁至127頁)│├────┼──────────────────┼───────────┤│96/6/14│富堅管理顧問公司向彰化地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聲請狀(彰化地│││聲請對合桂公司設定抵押權登記予富堅管│方法院96執15458號2頁至│││理顧問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彰化地院案│59頁)│││號為96年度執字第15458號,以下稱96執││││15458號)││├────┼──────────────────┼───────────┤│96/6/22│彰化地院民事執行處發函檢送富堅公司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96/6/14對95執9675號執行命令之聲明異│行處函(彰化地方法院95│││議狀予台灣中小企銀、南寶樹酯化學工廠│執字第9675號卷二136頁│││股份有限公司及合桂公司,請其表示意見│)│││。││├────┼──────────────────┼───────────┤│96/7/2│南寶樹酯化學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富堅│陳述意見狀(彰化地方法│││管理顧問公司於96/6/14之聲明異議事件│院95執字第9675號卷二│││陳述意見。│137頁至138頁)│││││├────┼──────────────────┼───────────┤│96/7/3│台灣中小企銀針對富堅管理顧問公司於│陳報狀(彰化地方法院95│││96/6/14之聲明異議事件陳述意見。│執字第9675號卷二139頁││││至140頁)│││││├────┼──────────────────┼───────────┤│96/7/3│96/7/3彰化地院完成台灣中小企銀聲請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賣標的之點交,點交之執行筆錄三記載:│彰化地方法院95執字第│││「標的動產部分:除編號23四處控制閥(│9675號卷二100頁至104頁│││非執行標的)外,餘標的動產均在現場。│)、執行筆錄(彰化地方│││」,點交之執行筆錄四記載:「本次未屬│法院95執字第9675號卷二│││本件之執行標的而留置廠區現場之動產者│141頁)│││,由買受人保管,在場人員均無意見。」││││。││├────┼──────────────────┼───────────┤│96/7/16│彰化地院民事執行處於96/7/16完成拍賣│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價金分配表之製作(彰院95執9675號卷二│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151頁),截至分配日,合桂公司積欠臺│分配表(彰化地方法院95│││灣中小企銀含利息及違約金共計│執字第9675號卷二151頁│││172,609,654元{172,609,654元=本金│至153頁)│││156,056,618(註:與民事一、二審判決││││債務人合桂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新臺││││幣156,067,517元整不符)+利息及違約金││││13,921,994+執行費1,306,303+督促程序││││費用1,000+訴訟費用1,323,739元},分││││配後臺灣中小企銀受償139,863,423元,││││亦即分配後,合桂公司尚積欠臺灣中小企││││銀含利息及違約金共計32,746,231元。││├────┼──────────────────┼───────────┤│96/8/2│南寶樹酯化學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拍定│買賣契約書(偵查卷97│││物後,於96/8/2將之全部出賣並移轉所有│他字9902號50頁至52頁│││權與南寶化學股份有限公司。│)│├────┼──────────────────┼───────────┤│96/8/14│彰化地院民事執行處於96/8/14發函通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台灣中小企銀及合桂公司(受文者無富堅│行處函(彰化地方法院95│││管理顧問公司),函文內容說明一記載:│執字第9675號卷二154頁│││「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者,應於分配期日1日前,││││向本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並應記載所認││││原分配表之不當及應如何變更之聲明。」││├────┼──────────────────┼───────────┤│96/8/29│南寶樹酯化學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立人│立人法律事務所函(彰化│││法律事務所於96/8/29發函通知合桂公司│地方法院95執字第9675號│││取回留置之辦公桌椅、電腦、電視、洗衣│卷二166頁至167頁)、│││機、床等雜物及製程廢水四百多噸,惟合│聲請狀(彰化地方法院95│││桂公司置之不理。│執字第9675號卷二164頁││││至165頁)│││││├────┼──────────────────┼───────────┤│96/9/10│南寶樹酯化學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於│聲請點交狀(彰化地方法│││96/9/10向彰化地院民事執行處聲請依強│院95執字第9675號卷二│││制執行法第100條規定,命債務人限期領│164頁至165頁)│││取,且債務人亦應給付自96年7月3日不││││動產點交之日起至領取該批遺留物之日止││││之保管費用,並負擔搬移及清理費用。││├────┼──────────────────┼───────────┤│96/9/20│因96/7/16完成拍賣價金分配後,合桂化│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債權憑│││公司尚積欠臺灣中小企銀含利息及違約金│證(彰化地方法院95執│││共計32,746,231元,故臺灣中小企銀取得│字第9675號卷二179頁至│││債務人為合桂公司之債權憑證。│182頁)│├────┼──────────────────┼───────────┤│96/9/29│彰化地院依富堅管理顧問公司於96/6/13│查封筆錄(彰化地院96│││之聲請,第一次查封部分96執15458號案│執字15458號199頁至200│││件之執行標的,南寶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於│頁)│││查封程序聲明異議。││├────┼──────────────────┼───────────┤│96/10/8│富堅管理顧問公司向彰化地院民事執行處│聲請狀(彰化地院96執字│││聲請撤回96年度執字第15458號案件部分│15458號卷210頁)│││動擔登記標的物之查封聲請。││├────┼──────────────────┼───────────┤│96/11/23│臺灣中小企銀中區授信中心債管組通知連│通知書(100年重附民第8│││帶保證人周文郁、周文質、周文彬、周張│號15頁至16頁)│││廖秀焄、趙玉萍:前連帶保證借款人合桂││││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即優合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於本行之逾催款,經拍賣合桂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即優合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位││││於彰濱工業區之廠房後不足受償。該行曾││││於96年10月問通知請其提出具體可行之還││││款計劃,惟尚未接獲有關資料,要求收受││││通知後5日內表示意見。││├────┼──────────────────┼───────────┤│96/12/13│彰化地院依富堅管理顧問公司於96/6/13│查封筆錄(彰化地院96│││之聲請,第二次查封部分96年度執字第│執字15458號228頁至229│││15458號案件之執行標的,南寶化學股份│頁)│││有限公司於查封程序聲明異議。││├────┼──────────────────┼───────────┤│97/1/22│彰化地院依富堅管理顧問公司96/6/13之│查封筆錄(彰化地院96│││聲請,第三次查封其餘尚未查封之96年度│執字15458號252頁至253│││執字第15458號案件執行標的,南寶化學│頁)│││股份有限公司於查封程序聲明異議。││├────┼──────────────────┼───────────┤│97/1/30│午夜11時37分彰濱工業區南寶化學股份有│彰化縣環境保護局官方網│││限公司工廠發生反應槽爆炸意外。│站發佈之新聞稿(彰化地││││院96執字15458號295頁)│├────┼──────────────────┼───────────┤│97/1/31│富堅管理顧問公司向彰化地院民事執行處│聲請狀(彰化地院96執字│││陳報:96年度執字第15458號案件全部查│15458號卷263頁至264頁│││封明細表(含96年9月29日、96年12月13│)、全部查封明細表(彰│││日、97年1月22之查封部分,以附表四稱│化地院96執字15458號卷│││之)為本案得行鑑價及拍賣程序,債務人│281頁至282頁)│││聲明本案之聲請範圍以該全部查封明細表││││各項為限,其餘該表以外之原聲請執行標││││的物查封聲請,請准予撤回。││├────┼──────────────────┼───────────┤│97/2/14│富堅管理顧問公司向彰化地院民事執行處│聲請狀(彰化地院96執字│││陳報:撤回97/1/31提供給彰化地院民事│15458號卷283頁至284頁│││執行處之全部查封明細表(附表四),以│)、全部查封明細表(彰│││更正後之全部查封明細表(以附表五稱之│化地院96執字15458號卷│││)為聲請範圍,其餘附表五以外之原聲請│285頁至286頁)│││執行標的物查封聲請,請准予撤回。││├────┼──────────────────┼───────────┤│97/4/1│富堅管理顧問公司向彰化地院民事執行處│陳報狀(彰化地院96執字│││陳報:請對96執15458號案件之查封物迅│15458號卷293頁至294頁│││定鑑價及拍賣期日。│)│├────┼──────────────────┼───────────┤│97/5/19│南寶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以該動產抵押及所│起訴狀(偵查卷97他字│││擔保之債權債務關係(即94/1/10簽定之│9902號71頁至81頁)│││協議書)顯係虛偽為由,於97/5/12對富││││堅管理顧問公司及合桂公司提起確認動產││││抵押權不存在及第三人異議之訴。││├────┼──────────────────┼───────────┤│97/7/16│南寶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於97/7/16聲請停│陳報狀(彰化地院96執字│││止強制執行,經彰化地院裁定「第三人異│15458號301頁)、裁定書│││議之訴判決確定、或撤回起訴前暫停執行│(彰化地院96執字15458│││」,該確認動產抵押權不存在及第三人異│號303頁)│││議之訴正由彰化地方法院審理中。││├────┼──────────────────┼───────────┤│97/10/17│南寶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乃於97/10/17提起│告訴狀(偵查卷97他字│││本案之告訴。│9902號1頁)│├────┼──────────────────┼───────────┤│98/9/15│合桂公司向本院聲請破產宣告。│民事聲請宣告破產狀(99││││偵3495號114頁)│├────┼──────────────────┼───────────┤│99/2/4│臺北地院裁定七日內補正資料,逾期即駁│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回破產宣告之請求。│年破字第61號(99偵3495││││號147頁反)│├────┼──────────────────┼───────────┤│100/1/19│周文郁、周張廖秀焄、周子琴、周甫聲、│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周子玲對被告柯長崎、蘇民德提起刑事附│100年重附民第8號1頁)│││帶民事訟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