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1號原告丙○○
乙○○戊○○兼共同法定代理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管清鑑
號4樓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丁○○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訴訟,核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2,198,294元、2,258,480元、2,358,253元,應分別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23,374元、24,364元,原告等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藍文祥法官劉勝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24日
書記官李翠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