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0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0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5030號債權人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柴田紳 債務人林冠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玖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玖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㈤、新臺幣玖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㈥、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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