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514號
債權人 劉嘉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新麗禾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張佩珊 、 林國正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㈡提出支票票號CHA0000000之支票原本一件。
㈢請確認是否對林國正請求支票票號CHA0000000及CHA17690
?(因二張支票均記載禁止背書轉讓)
㈣請確認是否對 張珮珊 請求支票票號CHA0000000及CHA0000000?(因張珮珊並非二張支票之發票人,僅為債務人新麗禾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