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5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514號

債權人 劉嘉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新麗禾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張佩珊林國正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㈡提出支票票號CHA0000000之支票原本一件。

㈢請確認是否對林國正請求支票票號CHA0000000及CHA17690

?(因二張支票均記載禁止背書轉讓)

㈣請確認是否對 張珮珊 請求支票票號CHA0000000及CHA0000000?(因張珮珊並非二張支票之發票人,僅為債務人新麗禾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