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股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51號原告 賴立娟 訴訟代理人 黃勝和 律師被告 蔡志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股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書記官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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