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67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零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以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壹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肆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