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9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93號聲請人 陳麗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5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映如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00009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陳麗春中國信託銀行110年2月5日88,000元DX0000000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書記官黃頌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