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1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聲請人與 林玉蓮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向債務人請求新臺幣49,418元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利息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