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0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冠群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翁鄯博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家弘 間請
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1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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