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6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6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63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許麗紅孫許麗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叁仟零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孫許麗紅於民國89年11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元,約定分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9月11日止累計374,
257元未給付,(其中94,691元為本金,278,807元為利息,75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1所示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孫許麗紅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6年9月11日止累計208,
831元未給付,其中53,436元為消費款;151,795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863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孫許麗紅│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53,436元││9月12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孫許麗紅│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0│││94,691元││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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