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44號原告 徐巧芸 被告 邱姵綾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63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高御庭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書記官廖翊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