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64號原告 范振源
郭青山 郭鳳如 郭宜艷 郭鑒儀 陳君豪 范佳平 范佐欽 黃玉雪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亭華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 范靜枝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參萬參仟伍佰肆拾元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貳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宗穎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書記官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