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11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1185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陸仟伍佰叁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㈠伍萬叁仟肆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加計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貳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之違約金,㈡貳萬叁仟零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給付新台幣叁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五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