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提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提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提字第5號聲請人 萬明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提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萬明麗因遇臨檢,其非毒品調驗人口,員警強行以其為調驗人口逮捕、拘禁,並強制採尿,為此,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但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依其規定。受聲請法院,於繫屬後二十四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並即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但被逮捕、拘禁人已回復自由者,得以裁定駁回之:提審法第1條第1項、第5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時,其人身自由未被拘束,業經本院以電話詢問員警:聲請人現在是否受拘禁中,員警回覆:聲請人已離開警局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足憑。從而,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時,其非處於「逮捕」或「拘禁」中,故其聲請核與提審法第1條第1項規定要件不符,尚難准許。是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駁回。
三、應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傅曉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聲請人或受裁定人不服駁回聲請之裁定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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