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1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329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吳禎威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3月23日新北檢兆壬106執沒2147字第312104號),聲明異議,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所為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四、第八行原記載「建議收容人每月生活需求金額標準調整為30,000元」,更正為「建議收容人每月生活需求金額標準調整為3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四、第八行原記載「建議收容人每月生活需求金額標準調整為30,000元」,係「建議收容人每月生活需求金額標準調整為3000元」之顯然誤寫,而上開誤寫部分並不影響原判決之本旨,依據前揭說明,自得由本院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王屏夏法官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