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簡字第2128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壢簡字第2128號

原告 顧源峻

訴訟代理人 曾露瑤

被告 傅培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刑事附帶民事),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2767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被告竊盜原告物品依本院111年度審易字第1595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835號、111年度審易字第2153號判決所載包括:①黑色側背包1個。②現金新臺幣(下同)4萬元。③筆記型電腦1臺。④橘色背包1個。⑤藍色零錢包1個。⑥黑色手提袋1個。則依原告所提被竊物品價值證明(卷第41頁),其上物品總價為112767元,至其餘原告請求項目,依卷內事證無從認定為被告所竊,故難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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