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02號聲請人鑫富發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之16法定代理人丙○○
之16送達代收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未據繳納聲請費,本院於民國98年6月11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聲請人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6月1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前揭規定,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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