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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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5號原告 廖德勳 被告 張連彪 上列被告張連彪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249號),經原告廖德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胡原碩法官許柏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玲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交簡 字第 1259 號(112.10.05)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交簡附民 字第 35 號裁定(113.03.11)【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交簡附民 字第 14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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